中評社香港2月24日電/因其洗衣乾燥機存自燃隱患,日本東芝家用電器公司近日宣布,在全球範圍內對問題產品實施召回,但並不涉及中國市場。事實上,跨國企業在進行問題產品召回時都往往“忽略”中國。有媒體認為該現象“暴露出跨國巨頭的傲慢與偏見”,其實,中國的召回制度和質量體系建設更值得被質疑。
產品召回制度之所以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根本原因在於其先進的制度設計。商品種類和數量日益豐富,缺陷產品產生和存在不可避免。針對幾個或少數產品的偶然性缺陷,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即可保護消費者權益。而系統性缺陷則不同,往往產品的某批次或型號都普遍存在的相同和相似缺陷,無法通過個案處理進行解決,而產品召回制度可解決這種情況。生產商將已經送到批發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手上的缺陷產品收回,為消費者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
從中國現行法律來看,對缺陷產品的消費者進行救濟和規範的法律主要是《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述法律確賦予消費者退貨、更換的權利,但這與召回制度還是存在區別的。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從消費者的角度規定了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時的救濟手段,屬傷害造成後司法程序索賠的被動保護,並沒有強調經營者主動召回的義務,而產品召回制度是法律層面迫使生產商、進口商、經銷商等採取主動,防患於未然的主動補救。
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召集“建立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研討會”,會議表明中國已開始對“缺陷產品” 說“不”,針對缺陷產品的管理制度在一兩年內將要建立。2008年,國家質檢總局完成缺陷產品召回條例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還經過了立法聽證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但此條例至今尚未出台。目前中國只有汽車、兒童玩具、藥品、食品四個領域有缺陷產品召回的法律依據。其他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相缺陷產品的管理制度關法律依據幾乎是“一片空白”,更別談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雖已確認了某些產品召回制。但這些“規定”、“辦法”法律效力低,權威性和約束力不足。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為例,自該規定頒布,中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但這個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新華社此前援引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官員提供的數據,2009年美國新車銷量1043萬輛,召回1784萬輛、571次;日本新車銷售460萬輛,召回311萬輛、291次;而當年中國新車銷量雖然高達1364萬輛、居全球第一,召回卻僅136萬輛、56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