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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框架”是“兩岸關係之錨”。 |
中評社╱題:對兩岸商簽和平協議相關重要問題的探討 作者:朱衛東(北京),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謀求台海和平是兩岸當局和人民的共同期待,也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但對如何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兩岸的立場和主張不盡相同。在兩岸缺乏戰略互信和島內選舉政治複雜演變的背景下,兩岸政治關係裹足不前,導致商簽和平協議舉步維艱,使兩岸關係在向更高更廣更深層次和境界邁進的時候,始終缺乏穩定的制度化保障。越來越多的實踐表明,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入深水區的時候,兩岸如何通過政治和法律的手段、法制的形式,構建穩定持久的制度框架,去鞏固現有的政治共識和重要成果,夯實互信的根基,厚植和擴大各項基礎,以提高抗干擾、禦風險的能力,增強發展的動力和空間,這一重大命題已愈益突出地擺在了兩岸當局的面前。推進兩岸關係制度建設和法制建設,已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鞏固與深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而雙方協商達成和平協議,則是兩岸關係制度化、法制化進程中無法回避的核心議題。
近年來,海內外政學界圍繞商簽兩岸和平協議問題的討論日漸增多,但囿於兩岸關係發展的水準不高以及探討者自身立場的不同,兩岸對這些問題的探討總體來說仍不夠充分深入。去年10月,筆者曾在上海舉辦的首屆兩岸和平論壇上就此議題作專題發言,旋即引發場內紅藍綠三方學者的爭鳴,各抒己見,莫衷一是。這表明,兩岸對有關商簽和平協議的一系列重要問題的看法仍存在很大分歧。諸如:兩岸和平協議究竟屬於何種性質的協議?它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中如何定位?協議本身應有的基本內容是什麼?協議的表現形式以及和平協議與正式結束敵對狀態是何種關係?推進兩岸早日達成和平協議的路線圖在哪裏?如何在此基礎上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行戰略規劃,以共同捍衛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凡此種種,都需要兩岸的專家學者以前瞻的眼光、戰略的思維、同理心的態度認真細緻地加以探析,以逐步求同存異,共同探尋解決之道。
鑒此,筆者特就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定位、應有內容以及推進步驟等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以期專家指正。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的性質決定了
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定位
從戰略的角度看,認清和把握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在中國統一進程中處於何種階段以及這一階段的基本屬性和特徵,對於統籌規劃兩岸關係發展、務實確立和平協議的定位內容十分重要。總的看,兩岸和平協議的內容應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的內在規律和本質要求相匹配,應符合其階段性的發展特點而不是超越發展階段,一廂情願地設定難以實現的高目標。
(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特徵影響和平協議定位
筆者以為,從中長期角度看,未來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兩岸關係仍將處於國家尚未統一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初級階段。所謂初級階段,其基本內涵就是兩岸關係的和解合作與互信累積,即,通過全面雙向直接三通,搭建平台橋樑通道,塑造環境條件機制,以增強兩岸民眾的感情連結和利益連結,加快兩岸經濟一體化和社會融合的進程,不斷累積和提升兩岸戰略互信,直至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完成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邁入中程階段。
在初級階段中,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與牽制,特別是從“開創期”向“鞏固深化期”推進的時候,其面臨的阻力和障礙非常大。比較而言,台灣方面的限制性因素較多,由於台灣與大陸合作的動力並非是對共同政治目標的主觀追求,更多的是源於應對內外壓力的客觀需要,因此,台灣當局的政策舉措常常表現出被動性、功利性和局限性、反復性等特徵,從而導致初級階段的兩岸政經文教社會等交流合作呈現不均衡、不對稱、不穩定的態勢。同時,由於兩岸在政治關係上既有的深層次矛盾分歧的影響,以及島內週期性選舉政治的衝擊,一旦雙方不能有效管控處理這些分歧,或者主張“台獨”的民進黨捲土重來再度執政,將使得初級階段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一波三折,敏感脆弱,充滿變數。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初級階段的屬性與特徵,對於雙方商簽和平協議的啟示是:一方面我們要充分認識推動兩岸和平協議的艱巨性和複雜性,保持足夠的信心和耐心;另一方面也要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初級階段的實際狀況和政治互信水準出發,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創造有利於和平協議相關議題取得進展的各種條件。
在此指導思想下,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定位是,屬於兩岸尚未統一前,在“一中框架”基礎上簽訂的,以鞏固深化兩岸和平,促進兩岸交流合作,合情合理安排兩岸政治軍事關係為內容,具有基礎性、階段性和綜合性特點的框架協議。
所謂“基礎性”是指,和平協議應成為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基礎性法律文件,是兩岸和平合作的基石與路線圖,為兩岸關係全面正常化發展奠定基礎、提供制度保障。所謂“階段性”是指,和平協議屬於國家統一前過渡時期的兩岸關係制度安排,並不是實現國家統一的“終局安排”;同時,達成和平協議的方式既可一步到位,亦可分階段分步驟完成,作為第一步,兩岸先正式結束敵對狀態,然後再商簽和平協議。所謂“綜合性”是指,協議內容並非單純結束敵對狀態、建立和平架構,而是綜合涵蓋兩岸政治、經濟、涉外、軍事、文化、社會各領域和平互動合作的內容,是以協議的形式保障兩岸關係實現全面正常化和制度化。在一定意義上說,兩岸和平協議是規範兩岸政治關係的框架協議,和平協議的達成代表著兩岸基本完成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任務。
(二)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決定了協議的基本內容
兩岸和平協議究竟屬於何種性質,是屬於一國框架內的國內性質的協議還是國與國之間的國際協議,這將直接影響協議的內容、目標、程式,以及達成方式、權利義務、簽署主體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的處理。可以說,一旦雙方能夠在和平協議的性質這一關鍵問題上取得共識,許多問題都能迎刃而解。遺憾的是,雖然兩岸都認識到簽署和平協議的重要性,也都有一定的意願,但雙方恰恰在這一核心問題上分歧嚴重,與陳水扁在“一邊一國”基礎上建立“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的主張更是南轅北轍。
筆者認為,兩岸關係的性質決定著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從而也決定了協議的基本內容。“兩岸同屬一國”可以說是兩岸關係的本質屬性,從目前大陸與國民黨執政當局的立場來看,雙方對此並無根本分歧,“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①。這見之於雙方領導人的談話,見之於台灣當局的相關文件。2013年4月,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在與習近平總書記的會晤中,除繼續強調“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是國共兩黨一致的立場外,更明確提出「兩岸各自的法律、體制都實行一個中國原則,都用一個中國框架定位兩岸關係,而不是‘國與國’的關係”②。馬英九本人去年也在不同場合多次重申“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強調“不會推動‘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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