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24日電/張顯耀洩密案延燒多日,陸委會宣稱7月下旬接獲張顯耀洩密檢舉函,而“調查局”短短兩天就完成機密判讀,認定張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問題是,核定機密的時間若在檢舉後,將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構成要件,故而檢方要查機密是何時核定,以確認是否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
辦案人員怨接爛攤子
中國時報報道,辦案人員透露,陸委會移送“調查局”的張案資料,內容空泛,資料付之闕如,無怪乎會被“高檢署”“打槍”退件。更有辦案人員私下抱怨,陸委會早就查過沒下文,如今函請偵辦,簡直是把“爛攤子”丟給檢調“擦屁股”。
依據陸委會說法,該會本月19日接受“調查局”委託,就相關資訊的機密內容進行研判,20日下午完成研判,並將相關資訊交付“調查局”。辦案人員質疑,“國家”機密的核定機關是陸委會本身,“調查局”並非陸委會“國家”機密核定機關,何來“研判”機密的能力?陸委會作法根本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
政風未參與行政調查
辦案人員透露,一般而言,機關內部的行政調查,主要由政風人員負責,陸委會宣稱已成立“行政調查”專案小組調查張顯耀案,但事實上政風人員並未參與調查,就連主管政風業務的廉政署對張案的“行政調查”,也毫無所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