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6日電/私自透露管轄企業納稅信息,幫鎮財政科科長楊某完成稅收,收受楊某給予的感謝費130萬元。記者上午獲悉,密雲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密雲縣地稅局下屬稅務所所長李建黨有期徒刑6年。
檢方指控,李建黨於2010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密雲縣地稅局下屬稅務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擅自向時任密雲縣某鎮財政科科長楊某透露某公司的納稅信息,並應楊某的要求幫助楊某協調這家公司征期外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收受楊某給予的130萬元。
在法庭上,李建黨承認自己收了130萬元,但稱不是受賄。其辯護人認為,如其構成犯罪,應有自首情節。
45歲的李建黨就是密雲人。密雲檢察院在對偵查楊某涉嫌貪污一案過程中,發現一筆130萬元的某鎮政府資金存入了李建黨親戚的賬戶已有一年多時間,有貪污受賄的嫌疑,通知李建黨接受詢問,於是李交代了收錢的事實。
李建黨稱,其和楊某1978年就相識了,當時楊某就是某鎮的財政科科長,楊某負責招商引資工作。
案發前,註冊在楊某所在鎮的三四家企業都歸李管轄,楊經常找李了解這些企業的納稅情況。按照規定,這些信息只有稅務所自己掌握,不能對社會公開。
企業只能在每年1月、4月及10月上半月的幾個征期內繳納所得稅,稅務部門不能在征期外收繳,但政府的考核是按季度、半年進行。
由於當時2010年的半年考核快到了,楊某負責的鎮稅收完成情況不理想,楊找到李建黨幫忙聯繫公司提前交了所得稅。事辦成後,楊把錢存進了李建黨提供的親戚所開的銀行賬戶。
2012年8月,李建黨得知檢察院開查上述公司返稅款的事,趕緊問楊130萬元的出處。楊這才說錢原本是鎮政府要返給企業的,但其從中扣下了一部分,給李的錢就來自其中。李建黨一聽,幾天後便把130萬元連本帶息退還了該公司。
密雲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建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在檢察院電話通知接受詢問時,如實交代收受他人給予的130萬元的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最終以犯受賄罪,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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