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9日電/最高檢昨日公布《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檢察官司法責任的範圍、類型、認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問題。要求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工作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全面記錄辦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動態監督辦案活動,對辦結後的案件質量進行評查。
檢察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意見強調,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意見規定,檢察官承辦案件,依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親自訊問一次。檢察官應當親自承擔七項辦案事項,即詢問關鍵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對重大案件組織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決定進行鑒定;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主持公開審查、宣布處理決定;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出席法庭;其他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事項。
意見強調,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發生錯案應追究監管者責任
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11種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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