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強調,檢察機關要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大力推進嚴格司法,堅決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
新華社報道,在21日至22日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最高檢要求更加重視對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作用,加強審查把關和審前分流,特別是重點加強對命案和主要靠言辭證據定罪案件的審查。要大力提高檢察機關公訴能力,加強出庭支持公訴工作,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努力實現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最高檢強調,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堅持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嚴格證明標準,不僅要重視收集和採信有罪證據,也要重視收集和採信無罪證據,堅決排除非法證據,有罪則訴,疑罪從無。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辦案品質和效果評估檢查機制,深入開展案件評查、辦案分析,加強對捕後撤案和不起訴、撤回起訴、無罪判決、刑事賠償等案件的逐案剖析,促進提升辦案品質。
最高檢還強調要建立公開、規範的與律師交流溝通機制,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對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羈押必要、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意見的,必須及時進行審查,從工作機制上保證律師的意見被聽取、合理意見被採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