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4日電/大慶市某公司老總範江,找了個小他18歲的情人,被妻子發現後和情人分手。分手時,情人逼著他在30萬元的“情感借條”上簽了字。當範江不再“還錢”後,情人帶著借條告上法庭,索要剩餘18萬元“債務”。
近日,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審理了此案,認為沒發生實際借款,駁回訴訟。
52歲的範江是大慶一家商貿公司的老總,於2011年結識了小他18歲的少婦顧小敏。此後,範江時常約顧小敏出來,為其購買高檔衣服和首飾,成為情人關係。
2013年,兩人的事被範江妻子鄭某發現,鄭某聯合女兒施壓,範江與顧小敏分手。分手時,顧小敏說:“我也不求和你結婚,但是你要給我30萬!”範江便寫了一張“欠顧小敏30萬元整,10日內還清,欠款人範江,2013年4月15日”的借條。
幾個月後,範江給了顧小敏12萬元,此後一直躲著她,手機關機,單位也不去了。今年8月初,顧小敏將範江起訴到法院,索要剩下的18萬元。
庭審中,顧小敏訴稱,範江於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轉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了30萬元,已償還12萬元,剩餘18萬元至今未還。範江辯稱,雙方曾是情人關係,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欠條就是“分手費”。
法院受理查明,2013年借款期間,顧小敏銀行資料中沒有一筆單據超過2萬元,根本沒有實力借款,對出借的30萬元的來源也陳述不清,且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借款一事,無法僅憑一張借條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故駁回顧小敏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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