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6日電/現行憲法確立特赦制度以來的首次實踐,終於在今天完成。
這則5個月前釋放出的消息,讓31527人重獲自由。5個月前,島叔就曾寫過文章《不管怎麼赦,貪腐不赦》;事實證明,這次特赦的三萬多人中,“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青少年占了九成;參加過抗戰、解放戰爭、對外作戰的有1478人,剩下的122人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
今天重新推薦這篇文章,讀懂中國特赦的邏輯和原因。
特赦與大赦
特赦,一個當代中國人既熟悉又陌生的詞語。
在我們熟悉的語境中,常常會把特赦和大赦聯繫起來。中國古代,君王每逢太平盛世或者天災人禍,便會大赦天下,以顯示仁政。歷史上著名的皇帝,比如唐太宗李世民、唐玄宗李隆基還有宋太祖趙匡胤,都曾大赦天下。所以,每一個看過歷史劇的中國人,大概都了解這個橋段。
而我們對特赦之所以陌生,是因為特赦作為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與大赦天下有著本質不同。上一次發生在中國的特赦,已經遠在40年前了。
我們今天談的特赦,雖與大赦一字之差,在法律的範疇內卻大有不同。島上學法律的鑽風解釋:大赦,針對的是特定的罪,大赦意味著不僅可以免除刑罰,還能免罪;而特赦針對的是犯罪的人,特赦以後,只能減輕或免除刑罰,但不能消除罪犯身上的罪。而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只有特赦,而沒有關於大赦的規定。
在共和國歷史上,曾經有過7次特赦。1959年,國慶十周年之際,中國釋放了一批改惡從善的戰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直到1966年,先後特赦了六批戰犯。國民黨高級將領杜聿明、宋希濂、廖耀湘等人,以及偽滿皇帝溥儀均在特赦範圍之內。此外,稱得上赦免的,還有在1956年到1964年,中國政府還先後三批主動釋放了1062名日本在押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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