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9日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者在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也將擔負相關責任。人社部昨天就此公布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與此相對應,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針對職工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等情況,這次出台的《意見》也給出了更明確的解釋,只要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就視為上下班途中。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