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7日電/“昨天,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公布。《意見》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
1、主要職責
為政府決策涉訴案件等提供法律意見
根據《意見》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黨政機關法律顧問,需履行6項職責: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以及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等。
2、任職要求
公職律師須既有公職又具備律師資格
根據《意見》要求,黨政機關的法律顧問,以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目前已經在黨政機關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但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此類人員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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