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1日電/廣東先行先試開展“治土”地方立法迎來新進展。記者8月10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網站獲悉,《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下稱《草案送審稿》)正公開征集意見,征集時間從8月10日至9月9日。
《草案送審稿》共51條,從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預防、污染土壤環境風險管控與修復、法律責任等六大方面進行了規定。據悉,省人大常委會已將《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納入2016年的預備項目。
據負責起草《草案送審稿》的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透露,目前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制定中,為了給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經驗,全國人大指定廣東省先行先試開展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這項全國試點也是我省環保改革創新的重要內容。接下來,我省還將印發實施《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生產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應承擔修復責任
省環保部門相關專家表示,土壤污染監督管理是目前立法的薄弱環節。為此,《草案送審稿》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以填補制度空白,相關制度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度、環境調查和監測制度、建設用地流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度、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等。
如在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度上,《草案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等政策。企事業單位責任方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防止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應當承擔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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