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3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到2020年,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意見要求,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降低社區社會組織准入門檻
對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公益慈善、促進和諧、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採取降低准入門檻的辦法,支持鼓勵發展。
鼓勵依托街道(鄉鎮)綜合服務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台,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孵化機制,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
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社區治理格局。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居民融入、糾紛調解、平安創建等社區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促進社區和諧穩定。支持社區社會組織承接社區公共服務和基層政府委托事項,開展社區志願服務。
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
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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