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31日電/57家,這是證監會最新公布的今年以來IPO終止審查企業的數量;21家,這是截至10月20日,10月份新增的終止審查企業的數量。
對此,有投行人士稱,監管層對於IPO的核查越來越嚴格,而今年監管層的審核重點是從源頭堵住首發項目‘帶病申報’的問題,強化問核工作力度,從嚴審查、從嚴把關,把不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擋在IPO大門之外。所以,一下子這麼多企業終止審查並不意外。
據了解,今年6月份啟動的IPO核查,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格的核查”。有業內人士透露,這一輪核查基本覆蓋了所有的IPO在會項目,重點針對那些淨利潤較低,規模較小、排隊時間較長的項目,如果不符合要求,都會勸企業主動退出。
“本輪核查主要是‘清退’那些成長性差、業績不穩定等類型的企業,今年的核查比上一輪更為嚴格。”上述投行人士稱,監管層曾多次明確要求,保薦機構要嚴格把關,防止帶病申報,加強風險控制,審慎推薦並持續跟蹤IPO企業。
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來說,企業經過漫長等待後,最終放棄IPO實屬無奈。那麼,這些擬IPO企業被終止審查的依據是什麼?從此前證監會集中公布的一批終止IPO審查企業的情況看,存在的問題包括:部分股東、董事受讓股份的資金來源不清,股權權屬不清晰;收入、利潤與同行業上市公司變化趨勢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報告期業績大幅下滑,少數企業甚至出現虧損;大額資金周轉、資金往來行為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申請文件出現多處業務數據差異和差錯,信息披露不一致等。
不少投行人士認為,今年發審委對IPO申請企業的審核十分嚴格,尤其是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等問題予以重點關注,目的就是希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盡快離開IPO排隊隊伍。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表示,如果企業在申報時,通過粉飾財務報表、隱瞞或有債務、掩蓋真實情況等方式,意圖包裝上市,導致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有遺漏乃至欺詐發行,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真實性義務,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主動撤回申請而終止行政許可審查,並不意味著上述法律責任的豁免,並不產生終止追究責任的法律效果。
此外,來自證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0月27日,證監會受理首發企業806家,其中,已過會77家,未過會729家。未過會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680家,中止審查企業49家。
不過,隨著10月28日證監會核准14家企業的首發申請,以及審核通過了西藏易明西雅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首發申請,過會企業的數量變成了66家。
(來源:證券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