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9月2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通報,證監會近日依法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分別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短線交易案、1宗內幕交易案和3宗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
其中,在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遼寧振隆特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振隆特產)於2013年至2015年向證監會申報的4份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在證監會對振隆特產進行專項財務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後,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產撤回IPO申請。振隆特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證監會決定對振隆特產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躍(時任振隆特產董事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黃躍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王彩霞(時任振隆特產董事)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同時對王彩霞採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舒廣智(時任振隆特產副總經理)等其他16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
另外在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短線交易案中,施建剛因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施建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8萬元;對施建剛短線交易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萬元,合計罰款44萬元。在另1宗內幕交易案中,李謙、辛其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沒收李謙違法所得約15.7萬元,並處以約15.7萬元罰款;對辛其興處以5萬元罰款。
在3宗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中,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作為振隆特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項目法律服務機構,在出具法律意見書的過程中,違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的規定,未勤勉盡責,導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銀律師事務所給予警告,沒收中銀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60萬元,並處以120萬元罰款;對簽字律師唐金龍、李志強、趙華興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原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簡稱鵬城所)作為審計機構,在審計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財務報表和2011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簡稱《審計準則》)要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簽字註冊會計師李洪、劉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對兩人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鵬城所已注銷,不再處罰)。
2014年5月份,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建金森)開展併購福建連城蘭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的工作,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利安達)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在本次審計過程中,利安達違反《審計準則》相關規定,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利安達業務收入205萬元,並處以20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晶、田小瓏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來源:證券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