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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立法,彰顯生命安全的重量(圖片來源:網絡圖片) |
中評社北京11月13日電/中國網:疫苗立法,彰顯生命安全的重量
作者:王石川 中國網時事評論員
11月11日晚,國家市場監督總局網站掛出《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十一章,對疫苗研製和上市許可、生產、上市後管理、流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保障措施、監管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
《意見稿》亮點紛呈,“幹貨”頗多。比如突出了疫苗的戰略性、公益性,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對疫苗生產流通全流程也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再比如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上,《意見稿》強調了從重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這是《意見稿》中的一項規定。但凡對現實潛規則稍有洞察力的人,都會深知這一規定極富現實意義。
疫苗關係人民群眾健康,關係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安全。有個節點不能不提,今年8月16日召開會議,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長春長生問題疫苗案情況匯報。會議強調,要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則,明晰和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生產過程現場檢查,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義務,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產品風險報告制度。時隔不到3月,《意見稿》公之於眾,既體現了頂層設計,也與民意形成同頻共振。
公布《意見稿》的最顯著意義在於,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放在首位,絕非說說而已,以猛藥去屙、刮骨療毒的決心,完善我國疫苗管理體制,堅決守住安全底線,全力保障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全穩定大局,更是進入了立法安排。
眾所周知,對與群眾生命安全相關的食品、藥品,國家幾年來加大治理力度。一個案例是,修訂《食品安全法》,從刑事責任優先,到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再到確立首負責任制,釋放出的信號很明確: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同樣看到了類似的價值坐標。
“刑罰知其所加,則邪惡知其所畏。”應該承認,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必患上立法依賴症,但具體到《意見稿》,我們仍有足夠理由歡呼和起底。原因很簡單,關於疫苗,我們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但並無專門的法律。疫苗管理法一旦獲得審議通過,對強化疫苗監管,保障公共安全,意義無比重大。有個細節是,《意見稿》強化了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追究,比如,“參與、包庇、縱容疫苗違法犯罪行為,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干擾阻礙責任調查,或者幫助偽造、隱匿、銷毀證據的,依法從重追究責任。”這樣的規定,讓人對《意見稿》心生好感。而對違法企業或個人最高將處貨值金額10倍罰款的舉措,堪稱史上最嚴。
當然,我們審視《意見稿》,應從兩個層面看。其一,目前只是向公眾徵求意見,公眾都有什麼好的建議和意見,尚不可知。徵求意見之後,也不等於就能獲得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每一個法定程序都須走完,疫苗管理法才能問世。其二,法律問世後,離不折不扣的落實也有相當長的距離。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落實就失去意義。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實現良法善治,殊為不易,為此既需要法律長出利齒,也需要法律敢“咬”。比如《意見稿》第八十條規定,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引入“懲罰性賠償”,值得點贊。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震懾力,相關企業稍有法治意識就不敢亂來。
此外,激發公眾的監督熱情,也是確保疫苗安全的重要因素。《意見稿》也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
“要提高違法成本,對那些利欲熏心、無視規則的不法企業,對那些敢於挑戰道德和良知底線的人,要嚴厲打擊,從嚴重判,決不姑息”。公眾安全無小事,《意見稿》的發布,為疫苗專門立法邁出了重要一步。加快完善疫苗藥品監管長效機制,堅決守住公共安全底線,堅決維護最廣大人民身體健康,責任不容推卸。當法治越健全,公眾健康就越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