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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徵收 “月餅稅”的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9 18:42:21  


  早在1998年國稅總局就出台了徵收“福利稅”的相關規定,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這些規定,不僅發放月餅要繳個稅,就連單位所發的車補、暖補、高溫補貼,也都應該要納稅。

  一言以蔽之,“月餅稅”的說法其實並不確切。它並非一種單行稅種,而是“福利稅”的一種。雖然徵收“月餅稅”,放在八月十五吃月餅這個習俗面前,很是不盡人情,但坦白講,旨在限制單位與企業濫發福利、“劫富濟貧”的“福利稅”,在初衷與立意上並沒有多少邪惡。因此,“月餅稅”是沒有原罪的。但是,公眾又何以對“月餅稅”如此敏感呢——本質的問題在於以“月餅稅”為代表的“福利稅”在徵收對象上出現了嚴重的不公。“月餅稅”被社會熟知,其實是在2009年11月。當時,財政部下發《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重新界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用的範疇,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徵收對象只是面向企業,而並沒有面向灰色收入超多的行政事業單位與壟斷國企部門。所以我們基本可以這樣認定,“月餅稅”的徵收對象只是面向了可憐的工薪階層,而並沒有針對收入高、福利好的那些部門。

  進一步說,對於大部分工薪階層而言,透過“月餅稅”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絕非是一個簡單的“月餅稅”,而是他們所享有的所有福利,都有可能成為被徵繳的對象,哪怕是端午發的粽子、過年發的臘肉,可能都會披上沉重的個稅外衣。而更本質的問題在於,那些真正需要繳納“福利稅”的單位與個人,卻一直處於“福利稅”之外。“不患寡而患不均”式的選擇性徵稅,也就成了事實;“劫富濟貧”,也就變成了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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