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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窖剖面圖 |
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這意味著,一件事項若要成為“國家秘密”,必須具備兩個基本前提,一是實質上的“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程序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確定”。顯然,“洛陽性奴”案不具備上述兩個前提。
首先,並沒有證據表明該案件已被“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甚至是“國家機密”。更重要的是,該案件與“國家安全和利益”之間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著”——充分揭露暴徒囚禁、性虐、殺害多名女子的犯罪事實,如何可能“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莫非,某些官員眼裡,“國家秘密”也只是自己的“性奴”而已?如果一定要追究二者之間的關係,那麼更合乎邏輯的推論也只能是,回避、隱瞞該案真相,反倒可能有損“國家安全和利益”——比如可能會導致更多歌廳女子喪失警惕性,發生更多類似案件。
這種背景下,當地官員以“侵犯國家機密”為由譴責媒體記者報道該案,說明當地的“國家秘密觀”是一種極盡文過飾非之能事、竭力為本地“遮醜”、裝扮所謂地方“政績形象”的秘密觀——凡是被認為有損當地形象、讓政府感覺難堪或不爽的事情,無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可以往“國家秘密”這只筐裡裝。難怪有網友披露,此案告破時,當地統一封口,禁止媒體得知和報道。
此前我們還曾領教過許多類似匪夷所思的“國家秘密”。比如,官員財產狀況被視為國家秘密、財政預算被視為國家秘密。
無疑,如此任性肆意的“國家秘密觀”明顯涉嫌違法——既有違《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法律精神,更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構成直接衝突;而對有關部門來說,以“國家秘密”為道具來為自身遮醜、維護所謂的“地方形象”,最終也只會是適得其反——破壞地方形象。要知道,真正的地方形象並不是“不出醜事壞事”的形象,而主要是如何對待醜聞壞事的形象。毫無疑問,面對地方醜聞醜事,“坦然面對、開誠布公”而不是“文過飾非、諱疾忌醫”才是可取之策。(時間:9月24日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