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對自己行賄所判刑罰過重而發出的疑問,其實代表了相當一部分人的看法。雖然長期以來,關於賄賂罪中行賄和受賄和關係,就像“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樣糾纏不清,但有一點人們似乎是深信不疑的,那就是接受他人財物為其牟取不當利益的受賄者,罪不容赦。至於行賄者,仿佛更多是權力尋租下的弱勢人群,不行賄便難以辦事,因此行賄者往往被認為是“迫不得已”而得到人們的同情,在司法機關懲治賄賂犯罪過程中也得到網開一面的處理。
如朱思宜就稱,他所在的宜達公司若不向韶鋼集團第一物資公司副經理閻蜀南行賄,就會被刁難。但更多時候,問題並不像這麼簡單。如朱思宜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而向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楊成能行賄,顯然不屬此類,難道這也是受賄者向其索賄了?可見行賄與受賄在更多時候是互為因果的。至於朱思宜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向時任韶關公安局長的葉樹養重金行賄,更是無可辯駁的自利自保之舉。
可見,對朱思宜所犯的行賄罪依法進行懲罰,正是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正和有序經濟秩序的應有之義。朱思宜大肆行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玷污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從一定意義上講,行賄更是受賄罪得以產生的原始根源。
僅從行賄行為的利益得失來看,行賄者如朱思宜等是清楚地明了行賄的成本、收益之間關係的。精明如朱思宜這樣的“理性經濟人”,豈能做虧本買賣?在肮臟的權錢交易中,行賄者的收益絕對會大大超過其行賄時的“付出”。朱思宜的公司靠大肆行賄在市場競爭中暢通無阻,其本人更是以行賄為手段沽名釣譽獲得全國人大代表的頭銜,此等犯罪惡行,公然觸犯社會公正的底線,損害社會的民主與法治精神,司法機關對其依法嚴懲,他又有什麼可叫屈的呢?(時間:11月28日 來源:西部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