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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思宜行賄事敗,其一連交代了近百名與之有經濟往來的領導,其中31名是廳級幹部,引發了當地官場地震。 |
表面上看,行賄比受賄判得重,似乎違背了法律懲治賄賂案件的普遍規則,這也正是“粵北首富”朱思宜喊冤的最大“看點”。細加勘查,不難發覺其喊冤只不過是一種博取同情的技巧而已。
朱思宜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曾先後5次送給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成勇人民幣20萬元。最終楊成勇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行賄者朱思宜卻被判16年,確實超乎常人預期。
一審法院對朱思宜刑責的認定,是建立在其一系列行賄事實基礎之上,而不是針對其向楊成勇一個人行賄所作的判定。辦案過程中,這位首富就曾揚言,“我不僅送給(原韶關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200萬元,我還賄賂過30多個廳級幹部呢!”一審法院也認定,朱思宜個人行賄數額多達220萬元,同時還要承擔其單位行賄1693萬元的責任。在“一對多”的賄賂案件中,行賄者的總處罰與單個受賄者的處罰根本不具可比性。
從法律上判斷,一審判決也並未違背量刑標準。對於行賄罪,刑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單位行賄罪”的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行賄的動機、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等多方面考察,朱思宜被兩罪並罰16年並無司法硬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