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終於有了些許令人安慰的結果:最高法不核准死刑,案件發回重審。對於這一裁定,我第一感覺是,最高法順應了形勢。這種“有辱”最高法的說法下面,內容豐富而有趣。
判死吳英根據的是普通法,條文咋定就咋判。而反對判死強調的則是衡平法,判案應當關照該案本身的具體情節和案發背景的特殊性。
反對判死的理由,除了集資對象少這一具體情節外,更具說服力的還有這一特殊背景:金融壟斷下,央企輕而易舉就能貸到款並成為暗中放貸的影子銀行,而民企貸款無門才求助民間高利貸。正是這些殘酷現實催生的有力輿論,促使政府對民間借貸的態度趨於寬鬆,溫州金融特區的設立,就是一種體現。
如此形勢下,最高法不核准就不出預料了。不過,研讀新華社這條消息,還能辨析出更多“有趣”內容。消息總共1100字左右,其中800多字都在歷數吳英之“罪”,而“可不立即執行”的理由只有一句:“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如實供述”和“供述賄賂”就“可不立即執行”?這不是太牽強了嗎?顯然,最高法有難言之隱。其隱在於:
一,不厭其煩歷數吳英之“罪”,意在警示其他民間借貸者,這樣的“罪”還是“可判死刑”的。二,給本可根據衡平法刀下留人但卻兩次判死的地方法院留些面子。三,不願給人“裁定受了輿論影響”的印象,以打消公眾今後屢屢以言“擾”法的期望。四,“綜合全案考慮”其實是“綜合全局考慮”,局即形勢,只是最高法不願承認司法落後於形勢的尷尬。
當然,司法落後於形勢是中國缺乏案例法傳統造成的,不能怪最高法。此次應當表揚的是,不核准吳英死刑,說明最高法已經運用了(但不能明說)體現人性的衡平法,並在立法更加落後於形勢的情況下,通過這次多少有些案例法意味的司法實踐,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樹立了一個還算不錯的先例。
需要強調的是,形勢所逼,立法亟待跟上讓民間金融徹底見光合法。(時間:4月23日 來源:汕頭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