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公司將維權乘客列入“黑名單”,導致他們無法購買其航空機票這種做法,顯然不僅“涉嫌違法侵權”,而且從“黑名單”自身角度打量,也顯得十分悖謬,在一定程度顛覆了“黑名單”制度原有的本意和初衷。
眾所周知,“黑名單”原本是一個以“誠信構建”為核心的制度。一方面,它通過曝光各種不誠信的污點記錄而建立起來的,另一方面,其根本目的也在於,希望以此警戒不誠信、推動維護社會誠信。
而上述春秋航空的旅客“黑名單”,無疑並不具備這種應有的誠信內核。航空公司航班長時間延誤本身就是一種不誠信行為,旅客對此表示不滿,也並不一定就是什麼不誠信的“黑色”污點,而是正當合理的維權行為。那麼,為這種維權行為濫設名不副實的“黑名單”,顯然不可能起到任何懲戒不誠信、推動誠信的積極作用;反倒會進一步產生破壞誠信、助長不誠信的消極社會後果。比如,助長航空公司任意延誤航班的不誠信、漠視旅客權益的不誠信——今後,一遇旅客投訴索賠,就能肆意“拉黑”旅客,航空公司還有努力改進服務品質的必要和可能嗎?
從這個意義上說,航空公司單方面濫設“黑名單”,最終“拉黑”其實並不止是旅客,更是其自身的誠信、信譽。自身航班長時間延誤,不思反省改進,反而苛責旅客維權,以“黑名單”方式“報復”,這樣的航空服務,今後還會有多少旅客願意繼續選擇?恐怕不等航空公司“拉黑”旅客,廣大旅客也會先行“拉黑”航空公司了。
殊不知,誠信意義上的黑名單,任何時候都不是單向而是雙向互動的——商家可以設置“旅客黑名單”、“拉黑”消費者,而旅客同樣也可以設置“商家黑名單”、拒絕不良商家,這樣的“黑名單”即便不形諸文字,也會存在於消費者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