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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上校表示,美軍對華高頻度抵近偵察才是引發海空意外事件的根源。(圖片來源:中國國防部網站) |
中評社香港8月30日電(記者 孫儀威編譯報道)28日中國國防部召開例行記者會,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上校就中國軍機攔截美國偵察機一事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長期以來,美軍艦機對中國進行了大範圍、高頻度的抵近偵察,嚴重損害中國安全利益,嚴重損害中美戰略互信和雙邊關係,美軍對華高頻度抵近偵察才是引發海空意外事件的根源。
就美軍對華高頻度抵近偵察,日本《外交官》雜誌網站發表澳門大學政府和公共管理學助理教授陳定定文章剖析了對於美國的這種行為,目前主要的三種辯護,並指出美國的辯護並沒有遵循國際法,而且還具有相當的虛偽性。同時,文章呼籲中美兩國應盡快讓事態緩和下來,避免出現更嚴重的情況。全文編譯如下:
最近,中美兩國就中國戰鬥機和美國偵察機在空中近距離對峙一事展開爭執,讓中美關係又臨壓力。絕大多數評論都注意力放在中國戰鬥機攔截美國偵察機這一表現上看起來危險的舉動上。儘管強調兩機存在相撞的潛在危險也沒錯,但我們不應忽略其中的根本原因。中國軍機是不是危險地接近美國偵查機並不是主要問題,關鍵在於,為什麼美國偵察機會在一開始先接近海南島?它懷著什麼樣的意圖?是抱著和平的目的麼?航行自由就意味著你可以損害它國的國家安全?很多學者和權威人士都對美國在海南島附近的舉動提出了三種可能的辯護,但通過進一步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沒有一個是可以合理地為美國的行為辯解的。
第一種辯護是很多美國官員和學者提出的,他們稱美國在國際空間裡監視中國並沒有違反國際法。從非常嚴格的法律視角來看,監視行為可能確實沒有違法國際法,但那是因為現行的國際法就沒有對這種行為明令禁止。儘管如此,這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這麼做了。根本的判斷標準應該是這樣的監視活動是否有損害它國的主權或安全。如果是,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應該被國際法禁止,各國也應該制止這種活動以示對它國的尊重。
第二種經常被提及的辯護是美國的偵察機只是在行使自己飛行自由的權利。這是一種誤導。利物浦法學院(Liverpool Law School)國際與歐洲法研究部研究助理埃里克•唐納利(Eric Donnelly)在牛津大學《衝突和安全法期刊(Journal of Conflict and Security Law)》上撰文指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飛越自由(freedom of over-flight)”和“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必須被限定在和平的目的之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章。”另外,第87條規定,“這些自由(飛越自由與航行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並適當顧及本公約所規定的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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