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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面臨腐敗和改革賽跑的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09-01-23 10:24:54  


 
  周其仁:農民自發的改革要有合法承認。因為包產到戶在本質上是一個合約,農民和生產隊約定,農民負有什麼樣的義務,集體給農民什麼樣的權利,農民及其集體又對國家有什麼權利和義務。這個過程就是重新界定權利,即重新確定了一套行為的規範,各方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既然是合約,就有一個時效性問題,大家關心承包合約能不能長久,如果自發的改革得不到合法化的承認,那只不過是一種“權宜之計”,動不動又變了,農民就不會有長期穩定的預期。

  記者:但是,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農業文件中,仍然明令禁止實行包產到戶啊。

  周其仁:是的,那裡還有“不准包產到戶”的字樣,但作為一個執政黨的指導思想路線,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已經有了根本的變化,開始糾正錯誤的思想路線,重新強調實事求是。在這條思想路線下,人們可以想,過去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模式,講到底都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需求的手段,絕不能倒過來,為手段而手段。前人寫在本本上的東西、蘇聯做過的事情,不能變成教條。被實踐證明是選錯了的,要改過來。任何體制和政策,不管講起來多麼頭頭是道,效果不好就要調整和改變。這是中國改革開放最重要的思想基礎。

  從農村看,包產到戶在幾年內席捲了全國,一步一步得到了合法承認。其實,鄧小平早在1962年就講過,包產到戶能多打糧,現在不合法,就讓它合法起來。但1962年還沒有這個政治條件,非要到了1978年後才行。回頭看,這個合法承認過程也很有講究。先是自發試驗、由地方肯定。比如萬裡在安徽肯定包產到戶,趙紫陽在四川肯定責任制,周惠在內蒙肯定兩定一獎制,等等。至於那些不願意承認包產到戶的地方,中央也不強制,由他們去比較。等到很多地方都承認了包產到戶以後,中央才開始承認。中央的承認開始也是一種局部承認,說哪些地區、在哪些條件下才可以包產到戶。等到大多數地方的農民都選擇家庭聯產承包,中央文件才給予全面的承認。後來,更把政策承認升格為立法行動,全國人大通過了《農地承包法》。

  記者:你的意思是,包產到戶開始是農民的選擇,得到地方和中央的事後承認?

  周其仁:正是。記得有一次向萬裡同志匯報,萬裡就講我們就是奉行“事後承認主義”。農民和地方做得對的,就用國家的權威性給予合法性認定。包產到戶從一年不變延長成三年不變,後來是十年不變、三十年不變,最後說長期不變就是永遠不變。這個過程創造了產權改革的一個全新的經驗。因為全盤公有制以後,究竟怎樣重新界定農民私人的權利,是一個全人類都沒有經歷過的難題。

  記者:沒有經驗可以借鑒,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周其仁:中國找到了這麼一個辦法。土地還是屬於集體所有的,但把土地的使用權、種植權、收益權,最後連轉讓權都一起承包給了農民。這就走出一條路,在法理和意識形態嚴格禁止私人合法擁有生產資料的環境裡,經由一個承包合約,重新界定出農戶對土地的權利。科斯在1959年說,清楚界定的權利才是市場交易的關鍵前提。這聽起來不難理解:要是一個東西不是你的,你怎麼能拿出去賣呢?但是我想對科斯說,中國的經驗表明,合約的過程同時就是界定權利的過程,兩個過程是一回事。否則,“清楚的權利界定”是從哪裡來的?就是說,農民和基層自發的產權界定,加上地方和中央給予的合法化承認,共同成就了產權的重新界定。這個經驗非常有意義,我甚至認為對整個人類都有意義,因為將來再走錯路也不怕。擔保不了哪天又有人要胡鬧,再誤入“一大二公”的死胡同,那至少還有一個辦法可以走出來,預備下了一副可用的解藥。

  記者:你多年來的研究重心就是公有制產權的改革與變遷,你是什麼時候開始接觸產權理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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