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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關係法:三十年“功”過從頭評說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04:53  


 
  因此,換一個角度看,《與台灣關係法》雖然是阻礙中國和平統一的“惡法”,但卻又是防制“台獨”勢力將台灣從中國國土分裂出去的法律。雖然《美台共同防禦條約》的陰魂在《與台灣關係法》 里依然若隱若現,但它也並沒有就動用美國武裝力量,直接干涉中國台海事務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在台協會駐台北處長包道格也曾在陳水扁推動公投運動時,以《與台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警告他不要胡作非為。總之一句話,《與台灣關係法》的存在,使得美國政府的既定台海政策--“一個中國,維持現狀,台灣不獨,大陸不武”,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是在陳水扁上台八年來,能夠抵制其系列分離行為的法律武器。為此,一心要搞“台獨”分裂活動的陳水扁當局則對《與台灣關係法》諸多不滿,多次派員到美國遊說國會議員,要推動修訂《與台灣關係法》,尤其是制訂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而馬英九日前在接見美國聯邦眾議院“國會台灣連線”共同主席迪林肯及眾議員迪馬裡時表示,三十年來,這項法律不僅是台灣與美國維持經貿、文化與其他各項關係的法律依據,更是台海地區過去三十年來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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