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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27刀殺人案該不該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22 09:45:47  


被賽銳殺死的女孩吳倩
 
  但從時間上看,李昌奎二審判死緩已是在賽銳案判死緩的一年半以後,而若非最近藥家鑫案火爆,李昌奎案也不容易被捅出,不會有多少人關心。因此要說李昌奎案是為了賽銳案打掩護未免過於匪夷所思,從實際效果來看也是完全失敗。

  按知名法學專家王琳的說法,沒有證據,我們應該對雲南高院的法官作沒有貪腐的“無罪推定”。討論案件存在哪些問題,不需要借助“陰謀論”。

  此外,媒體報道中,還有賽銳家“揚言要用錢擺平”等說法,這種說法無疑會點燃民眾怒火,不過這種說法未經證實,沒有必要刻意放大。

  然而,除去對兩案有關係的聯想之外,判決書裡關於賽銳和被害人吳倩關係的描述確實讓人懷疑,判決書稱“賽銳因發現女友吳倩與別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雙方因此爭執”、“被害人吳倩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確是本案的誘因,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本案已經注意。”然而,判決書中並未提到相關證據。而據吳倩母親稱,吳倩是有一個男友,但卻是姓王,並不是賽銳。

  判決書所說是否就是真相,看來是要存疑。不過畢竟一審二審在事實方面的認定是一樣的,不必輕易否認。那假如判決書所描述的事實沒有問題,賽銳夠不夠上改判為死緩呢?
 
  賽銳自首並不必然從寬

  在判詞裡,賽銳案“依法從輕處罰”的理由有兩條,第一條是自首。對於自首這點,本案與李昌奎案完全相同,都是在公安追捕過程中投案自首,可以說是“被動自首”。有人會覺得這種算不上自首,但在法律上考慮到這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還是認定這種行為屬於自首。在《李昌奎殺人案分析》中,已經討論過這一點。

  然而,自首並不必然從寬。按2010年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中的說法——“對於自首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一般不應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再看看本案的判詞——“上訴人賽銳故意殺人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鑒於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賽銳屬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對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這是不是意思完全顛倒了呢?
 
  因“戀愛糾紛”改判死緩同樣說服力不足

  除去自首情節外,賽銳案判決書裡還提到“本案系感情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對賽銳可酌情從輕處罰”,確實,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有“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這一條。

  且不提上一段講的戀愛糾紛有沒有疑問,就算是戀愛糾紛,甚至是婚姻糾紛,酌情從寬處罰也不是必然的——2007年北京就有過一個例子,吳某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勒死妻子後焚屍滅跡。一審法院以此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為由,以及坦白認罪、部分賠償等情節,對吳某判處死緩。但檢察機關認為,對於發生在家庭內部針對親人的犯罪,僅僅因為是婚姻家庭中引發的案件就從輕處罰,不但與法律精神不符,對被害人也是極大的不公平。檢察院抗訴得到了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支持,二審改判為死刑,也通過了死刑複核,最終被執行死刑。

  而賽銳對“女友”狂刺27刀被判死緩,符不符合法律精神,對被害人公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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