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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薄穀開來案看死緩制度存廢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21 11:05:57 |
我們知道,生與死,這是一組對立鮮明,界綫明晰的概念。那麼我們為何又要在這之間去人為地添加一個“死緩”這樣不死不活、不上不下的過渡呢? 當然,緩刑作為一種冀希望於人們能够改過自新的人道主義關懷形式,在世界上是一種通行的做法。但是世界各國的情況,緩刑都僅限於輕微的犯罪行為,大多都明確界定在所受刑罰為3年以下的情況。而死刑,作為一種終極的震懾,筆者以為,恐怕并不適合使用“自由刑”的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死緩,作為我國一項獨有的制度,在制定之初也僅僅只不過是一種適用於某些并非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的臨時性舉措。 對於死緩制度為什麼會被保留至今,依筆者的理解,恐怕多半是受了國際上關於“廢除死刑”倡議的壓力。 對於死刑,筆者也不喜歡。像薄穀開來這個案子,受害人尼爾伍德所屬的英國,早在1969年就已經廢除死刑了。所以,死緩也應當是一個可以為各方所理解接受的結果。但是,個人喜好不能左右法治。在目前的條件下,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民間支持上,我國都缺乏廢除死刑的必要條件。 而死緩的制度安排,只不過是在“人道主義”外衣的掩飾之下,一種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放任自流的做法,也讓少部分法制流氓找到“合法”生存的空間!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在現實的司法實踐當中,罪大惡極本應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卻最終被判了死緩,而本應當判處“自由刑”的卻因為司法腐敗同樣地被判處了死緩。“死緩”不僅沒有像人們希望的那樣對死刑起到限制作用,卻相反地,使得我國的死刑判處率長久以來,持續高位運行。 綜上,筆者認為,死緩這種游離於法治和人情之間的制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在現實當中,更是由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導致司法腐敗的廣泛存在。事實上,近兩年引起重大轟動的司法爭議案例,大多正是由於老百姓對於“死緩”這一判處形式的極端不信任所導致的。 因此,筆者建議——廢除死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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