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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薄穀開來案看死緩制度存廢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21 11:05:57 |
鏈接:死緩有哪幾種結局? 來源:搜狐評論 2012年08月21日 那些企圖以死刑制裁貪官污吏的人們,為什麼一直耽於褊狹的幻想,而漠視殘虐的現實:死刑只是草民的特供,正如死緩才是權貴的特供。死刑存廢,與貪官何幹呢? 在“少殺、慎殺”的政法口號之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簡稱“死緩”)的出鏡率越來越高。 有些人常將死緩與死刑割裂開來,事實上,死緩並非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死刑包含了死緩。可與死緩對比者,不是死刑,而是死刑立即執行。 犯罪分子本該判處死刑,卻因不必立即執行,即適用死緩。那麼什麼叫“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呢,現行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當中素有爭議。參看此前的判例,譬如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現;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情殺人;以及當庭認罪、悔罪等,都可以激活“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除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之爭,公衆眼中難掩另一點深重的疑慮:死緩之後如何? 死緩判決,一般有三種後果: 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這第三種情形,不常發生。據統計,有些省份,自1997 年刑法修訂以來,甚至沒有一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緩期內故意犯罪,而被執行死刑。死緩之“死”,更多在於威懾。 通常,死緩減為有期;或先減為無期,再減為有期。我曾讀到一組數據,說在中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平均服刑期只有18年,與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期相仿;最少只須坐牢12年。這麼一來,死緩的刑罰功能便大打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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