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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鞭刑:披著法治外衣的野蠻酷刑

http://www.CRNTT.com   2013-02-02 09:17:49  


   
輕罪重罰,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  
   
  新加坡輕罪重罰的理念是“無法對所有輕微犯罪者處以刑罰,只對被發現的輕微犯罪者施以重罰”,起到震懾作用

  在立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是指行為經犯罪化後,考慮其侵害何種法益,應該賦予何種刑罰種類;而在賦予自由刑或財產刑時,其刑度應在若干之間,始得使其責任與其刑罰具有相當性而得相適應。理論上,司法上罪刑相當原則,要求法官在量刑時,應使罪得其刑而刑當其罪;不得重罪而輕判,或輕罪而重判;期使責任與刑罰得以相適應,而具有相當性。

  當年《破壞法》對塗鴉、亂貼海報者處以鞭刑,李光耀堅持認為塗鴉犯出沒不定,警員必需耗費大量的精力才能,如處以輕刑,並無嚇阻力,那些不懂華語的法官,並不知道從數以千計塗寫標語的人中,捕獲一個是多麼的困難;更不知道在清早三時或四時要在現場拘捕一位塗寫標語的人是怎樣的困難,可是是當你捉到一人之後,他只受到了警告,就被釋放。

  因此,既然無法對所有的輕微犯罪者處以刑罰,而只對被發現的輕微犯罪者施以重罰,相對於發現所有輕微犯罪者來說,更有效益,更加符合功利原則,新加坡對輕罪適用鞭刑就是遵循了這樣的理念。 

  新加坡提倡“國家至上,社會優先”理念,用嚴刑峻法來維護社會利益,保護群體利益而非個人人權

  新加坡以社會為本位,在刑法理論上表現為較傾向“國家不只是為了保護國民的利益,更要保護社會利益;個人是社會的人,只有保護社會利益才能保護個人利益,於是社會利益優於個人利益”。新加坡所提倡的國家價值觀(亞洲價值觀)的“國家至上,社會優先”觀念,英文的表述是“nation before community,and society over self”,直譯就是“國家先於社會,社會則優於個人”。

  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則是群體利益至上。新加坡大法官楊邦孝曾經說過:刑事司法的目的必 須是保護公眾, 這是任何一名主審刑事案件法官最優先最重要的考慮,法庭判刑時,公眾利益有時會比被告人的處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選擇了用嚴刑峻法來達到維護社會利益的目的,至於為世人所關注的人權保護, 在新加坡似乎主要體現為群體的人權而非個人的人權。   
 
  新加坡鞭刑屬於歷史倒退,採用分期執行鞭刑方式,每次療傷三個月,嚴重侵害犯人人權及尊嚴

  依犯罪學原理,有人即有犯罪。犯罪從未因重典而停止。治重罪用重典,治輕罪用輕典,才是法治國家的常態,不應動輒立法加重刑罰,甚或濫用酷刑。鞭刑作為嚴峻刑罰,有悖於人類整體的法治和文明進程,是一種“刑罰返祖”的歷史倒退。在現代文明社會,這種直接踐踏個人尊嚴的肉體刑罰,無疑是野蠻而反文明的,僅以對肉體的鞭撻和羞辱來達到威懾犯罪的目的。 

  此外,新加坡採用分期執行鞭刑方式,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臥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嚴重侵害了犯人的尊嚴。用這種“以暴止暴”的“原始叢林法則”來處罰人民,造就出來的法治社會是一種隱藏著潛在暴力的市民社會,暴力的因素將會在社會中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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