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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證“凶手”

http://www.CRNTT.com   2013-04-25 12:05:30  


 
  未經法院生效的判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只有“無罪之人”一個;但這並不代表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無權對其進行偵查、拘留和逮捕

  由此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無辜,需要司法做出裁決;而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前,在刑事實體法上是無罪的。無罪推定實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假定,而非事實上認定。從事實角度來講,犯罪嫌疑人可能無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們均被假定為“無罪”。也就是說,只要未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就只有一個,那就是“無罪之人”。

  但與此同時,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根據已有事實和證據,可以推測誰是作案人,並根據需要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公民擁有表達對他人懷疑的權利  
 
  將無罪推定原則放大至個人領域,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力

  在思想領域用無罪推定原則——沒有推定的就不能質疑,一旦質疑了就是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這無疑是剝奪法院推定以前的思想言論自由,不符合反對法庭人為推定後並不贊成的那些思想和言論的自由。

  在這裡,所謂的言論自由就是公民享有的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就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表達與交流思想、觀點和見解的自由。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美國布倫南大法官曾經詳細闡明,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取決於“人們發表的觀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會效用……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陳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我們必須忍受這些錯誤。” 
  
被質疑者也有權就“侵犯名譽權”訴諸於法律  
 
  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被害人一旦認為自己的名譽收到了嚴重的損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收到法律保護,”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同時,《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項同時規定:“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如被懷疑者認為自己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包括客觀存在(而非主觀感受)的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被懷疑者可以選擇澄清反駁,或者置之不理,也可以訴諸於法律手段解決,以侮辱、誹謗之罪要求法律救濟。 

  網友對於“嫌疑人”孫維討論若侵犯其“名譽權”,可由嫌疑人自行訴諸於法律途徑解決

  在朱令案中,有網友以“如果孫維不是凶手,你們如何面對自己的良心”,反駁公眾對於孫維的質疑。這不過是將自身的道德標準強加在他人的討論之上。所謂的“言語侵犯”“言語作惡”的標準因人而異,每個人在對待自己和別人的言論標準也不同。因而對於公眾個人而言,類似的討論是否涉及到侵犯了“嫌疑人”的名譽權,則應由被懷疑者自行選擇是否訴諸於法律手段進行判斷,並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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