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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反分裂鬥爭中的法治思維 | |
http://www.CRNTT.com 2020-08-02 00:04:01 |
其次,樹立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啟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實質性要件中,我們不難發現,“法理台獨”是觸動《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三項實質性要件發生的根本所在。不僅如此,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法理台獨”亦是通過多種途徑在島內的法律實踐活動中得到表現。面對肆意猖獗的“台獨”分裂勢力,無論是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還是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我們都應樹立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以法律機制反制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在法律等層面製造的分裂活動;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甚至是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以法律機制為國家為實現統一所採取的各項行動提供合法性與正當性基礎。 最後,創立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法治話語體系。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法治話語體系應至少包含以下三個層面:一是在整體上,通過法治話語表達國家的嚴正立場,如國家必須實現統一、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民族根本利益不容侵犯的根本立場;如國家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為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國家和平統一所作的各項安排;又如國家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實現國家統一所作的制度設計等。這一層面的話語體系建構已經通過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這一憲法性法律得到實現。二是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建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條件下的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關於這一層面話語體系的建構,包含有國際法、大陸域內法、台灣地區政法資源等領域的法律機制建制。三是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亦需要建立兩岸關係非和平情境下的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這一層面的機制建制主要是從國際法層面展開,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將在本文接下來的筆墨中予以重點關注。 二、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國際法應對 “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並無絕對的界線。”②從這一角度來說,國際法對國內事務的處理有著一定的聯繫,並發生作用。反分裂國家鬥爭雖然是我國的內政事務,但也可以適當引入國際法上的一些原理。本部分關於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國際法應對,主要是討論國家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的國際法應對。 (一)兩岸關係的內戰原理與不干涉內政原則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兩岸關係的內戰狀態。關於內戰的一般原理,“按照內戰的嚴格意義,當一個國家內兩個對立的團體為奪取國家的權力而訴諸武力,或者一個國家內大量居民武裝起來反對合法政府時,就發生內戰。”③或者,“如果有人想把‘國內政治’作為‘首要問題’來談論政治的話,那麼,這種衝突就不再是指有組織的民族單位(國家或帝國)間的戰爭,而是指內戰。”④兩岸關係即是如此,兩岸雙方作為對立的團體爭奪國家權力,把“國內政治”作為兩岸交往的“首要問題”來談論,衹是現階段兩岸雙方並未訴諸武力。但其實質是一場尚未終結的內戰,兩岸之間從1949年之前的內戰行動發展為現階段的內戰狀態。⑤並且,兩岸間的這一狀態在短期內結束的可能性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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