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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少數民族權益“結”與“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二)客體矛盾:少數民族權益泛化與一般民眾權益保障之矛盾

  少數民族享有特別權利有其正當性,這個正當性是天然的。原因在於“少數民族”具備有三個特性:一是源於民族性、文化特性等要素而有別於“多數人”;二是在社會生活和現實權利上長期處於劣勢;三是應當受到特別保護。〔23〕基於少數民族特別權利正當性理論,台灣地區少數民族享有不同於“多數人”的權益,亦在情理之中。已有學者的研究表明,依據不同的判定標準和依據,可以對台灣地區少數民族的權利進行不同的分類。依據權利來源和正當性基礎,可以將少數民族個體的人權分為作為“人”或“公民”應享有的權利,與作為少數民族的一員、基於少數民族身份應享有的權利兩種。前者即普遍意義上的公民權利與自由,而後者為少數民族成員特別享有的、不同於普通公民的權利。〔24〕易言之,台灣地區少數民族享有兩種權利,一種是和“多數人”共同享有的公民權利與自由,另一種則是基於少數民族身份而享有的有別於“多數人”的特別權利。

  為了保持社會的平衡和穩定,少數民族作為台灣社會中的少數群體,其享有部分特別權益,能夠被處於社會優勢地位的“多數人”,也即非少數民族群體欣然接受。但在實踐中,應當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社會情況,對少數民族權益的保障力度作出適時調整,而不是一成不變。這種適度調整,包含有權益保障過度時的克減和不足時的加碼。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優惠政策的功效並非維護群體的差異,而是為了在共同領域中創造和恢復平等;實例證明,對屬於共同領域的權益,不僅優惠的方式和手段需要細緻考量,當優惠的目的達成或條件消失以後,更應當克減甚至取消,否則必然導致反向歧視和不公。〔25〕台灣地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林江義曾在2016年時表示,以參政比例來講,“原住民”占台灣總人口的2.33%,但參政比達到了5.6%,而漢人卻袛有約0.04%。“三四十年前,我們走出來怕被人認出是原住民,會被人看不起,但現在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在的問題不是原住民要放棄自己的身份,而是很多漢人削尖了腦袋想當原住民。”〔26〕就此例而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群體的區別對待已然打破了二者之間的平衡,名額配給過程中的過度傾斜,導致反向歧視的後果,將優惠以外的“多數人”置於競爭的不利地位。由此可見,應當適度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如若過度青睞,依然會導致惡果,進而破壞社會固有的平衡。簡言之,這種不平衡現象體現在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實踐中,就是少數民族權益泛化與一般民眾權益保障之間的矛盾。

  (三)體制矛盾:專責機構職能有限性與少數民族事務多元化之矛盾

  對少數族群設立專責機構,是西方社會重要人權指標之一。〔27〕如前所述,“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台灣地區專責少數民族事務的機關。考究“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成立原因,“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設置是基於激烈選戰中的關鍵少數族群的選票考量,或是在錯綜複雜的“國會”政治生態,以及立法、行政兩權相互爭權抗衡情境之中的權力運作,甚至還有抗權轉移過程中的偶發因素。“原住民族委員會”不但承載著台灣社會中少數族群的期望,發揮著西方民主政治代表性官僚的象徵、政策規劃與執行、人力開發等諸多功能,還需要在“中央政府”各行政部會相關少數族群的業務之中,擔任統籌與協調的角色。〔28〕由此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地位的重要性和功能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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