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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少數民族權益“結”與“解” | |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
關於支撐“少數”因素的理論,依照國際人權法的理論,少數人權利一般指有四個向度的權利概念:一是指在民族、種族、宗教、語言或性別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個人權利;二是作為少數群體整體的對外的集體權利;三是指少數人群體排除國家和個人干預的消極權利(Defensive rights);四是作為一種要求國家提供幫助予以實現的積極權利(Entitlements rights)。〔37〕英國人權問題專家傑伊·西格勒認為,少數人是數量上具有一定規模,在膚色、宗教、語言、種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於其他人的特徵,由於受到偏見歧視或權利被剝奪,在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中長期居於從屬地位,國家應當給予積極援助的群體。〔38〕國內學者認為,在少數人權利理論看來,少數人是指那些處於社會弱勢或邊緣地位的具有種族、民族、宗教和語言等方面特徵的少數群體。〔39〕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指出正義的兩個原則,一個是平等的自由原則,另一個是差別原則。〔40〕將羅爾斯的正義原則與少數人的權利保護相結合,可從三個方面證成“少數”因素的正當性與合理性,一是公平正義的首要要求是少數人和多數人在權利和義務上的平等;二是少數人和多數人應該在共同所屬的領域實現機會均等;三是權威部門在進行利益分配的過程中要貫徹正義原則,辨析少數人和多數人客觀存在的差異和不平等狀態,對少數人作出適當傾斜,實現實質正義。 上述理論,無論是國際人權理論上的少數人權利論,還是羅爾斯的正義論兩原則,都是支撐少數民族“少數”因素正當性的理論基礎。正確認知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相關理論,將理論聯繫實際,應產生如下基本判斷:少數民族是不同於其他民族(有權與眾不同、並有權自認與眾不同)的民族,但與其他民族完全平等,並有權因其不同而得到尊重,且不受歧視地享有人權。〔41〕換言之,少數民族與非少數民族之間的差異應得到肯認,差異之肯認是在多元社會中達成平等的前提,肯認差異的目的在於促成多元族群的現實存在。但在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同時,也應注意少數民族權益泛化問題,不可一味地護權,應平衡理論與實踐二者之間的關係,避免前述案例的再次發生。 (三)制度設計與現實需求的平衡:專責機構設置、職能與運行機制的精細化安排 如前所述,台灣地區少數民族專責機構的成立多是源於政治考量,相關硬件建設的營運績效並不理想,實踐中頒行的政策計劃的預期目標也難以度量,少數民族專責機構所面臨的窘境,亟需對機構的設置、職能與運行機製作出精細化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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