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中評智庫: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05:11  


 
  其次,在統一前及統一後,均可在中央層級開放主張統一的愛國台灣同胞參與政治協商,擔任一定政治職務,統一之前即可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吸收台灣重要人士參與,協商統一大計及統一後台灣治理方案。台灣同胞同樣作為中國公民,因台灣問題懸而未決,島內居民長期無法參與祖國大陸政治生活,面對台灣地區長期與祖國大陸政治隔絕的悲情心理,以及台灣同胞期盼“出頭天”的政治參與熱情,中央機構或各省市機構可開放台灣同胞擔任相應政務職務,參與國家治理。中國共產黨應開放台灣同胞自願申請加入組織,台灣同胞作為中國人,有權加入中國的執政黨,有利提升台胞對祖國向心力和忠誠度,並在統一後成為台灣治理的基礎政治力量,有利台灣統一後長治久安。在兩岸統一前後一定時期的特殊狀況下應思考如何教育、訓練及提拔台灣同胞擔任治台幹部,應儘早在台進行政權建設,儘可能培養更多更精幹的愛國愛台的治台團隊。各民主黨派參政黨也應開放台灣同胞入黨,尤其台盟應轉型為以島內台灣同胞為主的參政黨派。在公職、黨職的加入與紀律方面,研擬特殊條例規定,因應統一前後台灣發生的政治變動。

  第三,台灣同胞得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香港、澳門免除兵役負擔,台灣地區戰略地位特殊,吸收台灣同胞加入解放軍,有利台灣統一後的防衛。開放相關條件,歡迎台灣同胞自願參與解放軍,與大陸居民一樣,台胞有資格一同報名參與徵兵測驗,落實同等待遇。

  第四,統一前制定台灣基本法,統一後治理台灣有法可依,治理台灣必須要依照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參考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制定經驗教訓,台灣基本法條宜有台灣特色,條文宜細宜清晰,法律宜執行。比照香港、澳門實施經驗,在台灣基本法草擬過程中,吸收台灣同胞加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儘可能納入台灣各界意見,起草委員會成員由中央遴選及台灣社會各界協商產生。

  第五,台灣人民權利應儘可能保障。在財產部分,關係台灣同胞重要民生議題,建議在統一前儘早確立,尤其是新台幣與土地所有制度。台灣人民因歷史原因,在日本殖民與國民黨統治期遭遇多次經濟壓榨,故對統一懷有經濟上的疑慮,在於其特別珍視辛苦所得的新台幣票面價值,尤為擔心是否因兩岸統一而失去。其與人民幣或統一後台灣新發行貨幣之間匯率計算,塑能儘早確定並對台宣傳,不僅在統一前能瓦解台灣社會抵觸統一心理,在統一後更能穩定台灣民心。土地所有制度的規劃與對台宣傳亦然,建議仍實施土地私有制,確保台灣同胞身家安穩。當前台灣地區社會保險岌岌可危,多項社會保險皆因人口變化、經濟衰退與台灣當局運用失當,有破產危機,建議中央正視該議題,統一後,給予農民、勞工等群體的社會保險儘可能維持退休基本狀態,軍方、公務員、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則不必照價支持。尤其重要者,中央得強調新台幣匯率轉換、土地私有權以及社會保險皆屬於統一方案的國家優惠政策,對台獨分子不適用之,以此宣傳瓦解“拒統”勢力對抗心態,在統一後實施顯現國家法律權威,嚴肅懲戒數典忘祖、分裂國家與背叛祖國的台獨分子。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