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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2. 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正確適用撤銷案件、不起訴的程序

  “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適用撤銷案件、不起訴的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的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1)“台獨”頑固分子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2)“台獨”頑固分子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3)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對於第二個條件,《意見》第15條所規定的“‘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屬於“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情形。此外,如果“台獨”頑固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也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五)依法對在島內或海外的“台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

  一般情況下,由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啟動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台獨”頑固分子一般居住在島內或海外,就兩岸關係現狀來看,大概率會出現“台獨”頑固分子無法出席庭審的情況。對於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審理。

  1. 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和《意見》第17條的規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應符合以下條件:(1)需要及時進行審判,(2)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3)嚴重危害國家安全,(4)“台獨”頑固分子在島內或在海外,(5)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此類案件經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事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缺席審理,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判處刑罰,並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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