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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越馬菲三國海洋權利主張風險觀察

http://www.CRNTT.com   2024-10-05 00:39:55  


 
  顯然,在兩個劃界案的海域存在著中-越和中-馬的陸地及海洋爭端。菲律賓基於自己的南海大陸架主張和北婆羅洲的領土爭端,也對兩個劃界案提出抗議。荒謬的是,菲國作為抗議國,竟然反對中國(另一抗議國)的發言。菲國自上世紀70年代竊佔中國主張的幾個南沙島礁,現在卻表示:中國抗議越馬劃界案的法律基礎(即中國對於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屬於菲國,不屬於中國。中國則嚴詞指責菲國竊佔中國領土,呈現非提案國彼此批評的情況。再就提案國而言,越馬兩國不接受中菲對其劃界案的反對,遂個別向中菲提出反駁。④兩個南海劃界案引發的外交照會戰充分彰顯多組國家之間的陸地及海洋爭端的存在,滿足了適用CLCS議事規則附件一第5(a)條的條件,CLCS遂決定:在得到所有爭端國同意CLCS審議劃界案之前,暫不審議。⑤

  2009年越馬南海劃界案在CLCS因為中菲兩國的抗議而遭擱置,這並不代表核心問題獲得解決,因為CLCS並非爭端解決機構。⑥值得發掘的是,兩個劃界案埋藏了南海周邊國家“極小化”中國南海主張的共同謀略。

  其實,越南和中國一樣,對於南沙及西沙群島的“整體”有排他性的領土主張,其2009年單方劃界案的法律基礎卻是越南大陸的領海基線,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放著不用。此外,越馬2009年聯合劃界案涉及的海域位於南沙群島中間,表示越南並未使用整體南沙群島或是個別南沙島礁來產生外大陸架,衹使用越南大陸的領海基線向東南方向主張海洋權利。再就馬來西亞而言,該國在南沙群島也占領了幾個島礁,⑦其與越南合作提出劃界案時,也是不使用這些南沙島礁,僅使用本國大島(即婆羅洲島)的領海基線向西北推200海里作為越馬聯合劃界案的起點,進而主張南海中央海域的南部係兩國共有共享的外大陸架。越馬兩國放著可用的權利基礎而不用,值得深思。

  筆者認為,越馬兩國不使用西沙及南沙群島的整體或是個別島礁來主張EEZ及大陸架的理由有三:第一,馬國主張領土主權的幾個南沙島礁,越南皆有主權主張,兩國本來就有領土主權爭端。避而不使用這些島礁來主張海洋權利,可以避免兩國爭端的升級,減少兩國合作的困難。第二,越南若是使用南沙群島的島礁主張EEZ及大陸架,這些海域會進入馬來西亞自婆羅洲島向西北產生的領海和EEZ之內,馬國恐怕也不會承認越南此種海洋權利主張的合法性,當然不利於合作。第三,兩國各退一步,使用大陸及大島就可在南海南半部海域主張EEZ及大陸架的海洋權利,兩國即可各自獲利。兩國避免使用南沙及西沙群島主張海洋權利,甚至主張南沙西沙兩群島就其整體或是個別成分均“無權”產生EEZ及大陸架,還可以間接否定兩國的共同對手(中國)在南海主張EEZ及大陸架的基礎,達到“極小化”中國南海主張的目標。

  換句話說,越馬兩國2009年向CLCS提出兩塊南海外大陸架劃界案有兩大目的。明線是對南海中央部分南北兩塊海域主張海床和海底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暗線則是“極小化”中國在南海可以主張的海域權利。雖然2009年越馬劃界案因為陸地和海洋爭端而被CLCS擱置審議,南海周邊國家仍想方設法推進其海洋戰略目標。在2013-2016年,他們跟中國之間“未解決”的領土主權與海域劃界爭端,很大程度地被菲律賓包裝送進《公約》附件七仲裁庭處理。這回越馬兩國變成仲裁案的第三方,卻能得利於非法“裁決”。簡言之,南海仲裁案就是菲馬越三國為了“合法化”和“完整化”各自對南海的海洋權利而“極小化”中國在南海的領土及海洋權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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