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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宮”事件誰解懸疑?

http://www.CRNTT.com   2010-01-26 14:16:29  


 
  “改變了海域法定用途” 

  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的肖輝分析,根據《海域使用權管理法》,對海域的使用必須獲得海洋管理部門的許可並且進行登記。按照該法第22條:“本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用於養殖生產。” 

  肖輝分析,如果東山灣海域的使用權歸南澳街道東漁社區,東漁社區可以使用該海域進行養殖,並按照規定是可以出租的,但有個前提是不能改變其使用用途。然而,“海上皇宮”為私人會所,顯然與養殖已經背道而馳。 

  “不是法定的‘休閑漁業’” 

  “海上皇宮”是否算作休閑漁業設施?這個界定並不難。廣東省2007年頒布了《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試行辦法》,並於第二年又頒布了《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細則規定,“休閑漁業是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利用漁船和漁場,提供參觀、體驗漁業生產和漁民生活等服務的商業經營行為”。 

  此外,龍崗區也於去年2月制定了《龍崗區海上垂釣漁排管理暫行規定》,其中第16條明確了“垂釣漁排及串排面積最大不超過3000平方米,最小不小於300平方米,管理區占整體漁排的面積應在整體面積的20%以內,漁排上供管理者生活居住的房子(含廚房)面積應在20平方米內,高度在2.5米以內,顔色統一漆成藍色。” 

  肖輝說,“事實上,相關規定已經對海上漁排有了很嚴格的規定,以漁排之名,興建‘海上別墅’,自然會受到漁政部門和海洋管理部門的處罰。” 

  “批字並無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的主任律師於秀峰一直在關注事件進展。他認為,在海上建任何項目,前提都要具有合法性,即一定要經過海事部門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許可,“因為只有這些合法性以後,項目才有存在的依據”。至於省海洋局前局長“先行先試”的批字,於秀峰認為:“雖然有領導簽字,但是只表明可以嘗試,不能說明具有法定的合法性。”另外,他認為在這樣的報告上簽字,只是該局領導的個人意見,並不是該局的規範性文件,從法律效力上不能給予確認。 

  “海域資源不受附近村民約束” 

  對於海上精英娛樂有限公司出示的與當地村民的合約,於秀峰認為,海域資源的保護具有特殊性,受國家海洋資源法的約束,而不應該受附近村民的約束,“他們沒有這樣的權利”。他表示,“海上皇宮”所在的位置在海域功能區劃上就是養殖,是當地的漁民世世代代賴以謀生的“土地”,“難道就因為個人的娛樂而改變當地的用途,要先行先試?”於秀峰認為,國家一直不缺對海洋資源監管的法律,但凡是國內的海洋資源,國家均有管轄權。絕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只存在法律使用是否得當的問題,他認為有必要認真研討我國的海洋法對海洋區域的相關規定,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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