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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能源稅開徵 分析與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10-03-06 10:36:02  


 
  三、“機會成本”使生產者改進生產技術 

  開徵能源稅是依其耗能情形決定其稅負,故若製造者能研發出節能的產品時,其產品成本必定減少,其產品價格將更有競爭力,且能獲得更多利潤,因此課徵能源稅後必能促使生產者致力於改善生產技術,同時讓生產成本減少。 

  四、“消費補貼”提供選購節能產品誘因 

  開徵能源稅後產品成本短期會提高,即生產者會將生產成本部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此時消費者必須選擇較便宜或較好(節能)的產品,因此透過節能補貼,將使好的產品更具競爭力,再藉由民眾的消費行為迫使其他廠商投入生產更具環保的產品,改善台灣的生態環境。 

  五、負起歷史減碳責任 

  因應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以及全球蔚然成風的環保信仰,台灣雖然不是京都議定書簽署國,但二氧化碳排放量卻是位居全球第二十一名,而且“我國”一向以承擔國際責任自許,採取具體行動管制二氧化碳排放,應屬義不容辭,負起台灣的減碳責任。 

  六、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過去賦改會規劃的“能源及環境稅”原包括能源稅、碳稅、空污稅、水污稅、海污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稅等,優先推動較有共識的能源稅及碳稅,稅額分十年調高,依賦改會版本,開徵第十年稅收達4037億元。開徵環境相關稅賦,除了可改善環境品質之外,若妥善運用其稅收,可減少扭曲性賦稅的稅率,提高社會的資配置效率,達到促進就業、增加生產及所得等正面的經濟效果。 

  七、落實“總統”競選承諾 

  2008年“總統”大選時,“節能減碳”為其重要的競選政見,落實的方式很多,例如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鼓勵民眾節約能源等,但因不具約束力而難以看出效果,開徵能源稅應是成效最大且顯而易見的政策,藉由市場機能的調整來達成減碳的目標,將可有效落實“總統”競選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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