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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調整受制於地方政府

http://www.CRNTT.com   2010-03-18 11:23:06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向來是一個爭議頗大的敏感問題
  中評社北京3月18日訊/多種現象表明,是到全面重構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間財政關係的時候了!21世紀網今日刊發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楊志勇的文章“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調整受制於地方政府”,其內容如下:

  “兩會”期間,個稅免征額(常誤為“起徵點”)調整的話題又是一陣惡炒,大有免征額不提高,民生就不受重視之勢。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的提高,不論多少,對於個人來說都是一件好事。富人受益雖多一點,但收入較低者也因之受益。提高免征額,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芸芸眾生而言,於己,直接增加可支配收入;於社會,則可促進消費。但為什麼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暫時就不見提高?

  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2009年為3949.27億元,僅占全年稅收總收入的6.64%。但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與增值稅、營業稅以及其他許多稅種不同,課稅時個人能夠直接感受到稅收的負擔。這也是公眾持續關注個稅改革的直接原因。

  憤憤然,顯然不能解決問題。問題的討論必須回歸理性分析。暫時不調,不等於以後不調,更不等於永遠就不調高。個稅更需要的是全面改革,遠非免征額提高那麼簡單。個稅改革需要在全方位財稅體制改革的背景下進行。

  收入只有在扣除成本費用之後的餘額才是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免征額代表的是成本和費用。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生活成本和費用攀升,免征額的提高是自然而然的事。從國際上看,調高免征額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國聯邦個稅免征額從1987年的1900美元不斷上調直至2009年的3650美元。英國個稅免征額2007年8月起為5225英鎊;2008年9月起為6035英鎊; 2009年10月起為6475英鎊。除此之外,英國還對老人、盲人等特殊人群規定了不同的免征額。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免征額每年都要調高。英國2010年11月後仍將維持6475英鎊的水平。

  免征額標準的確定除了成本費用因素之外,還與一國的個稅定位有關。當個稅的主要功能僅為對少數富人的收入進行調節的時候,免征額往往定得很高。當個稅成為一個對多數人的所得進行調節的稅種之後,免征額常常定位於一個較低的水平上。還是以美國為例。1894年個稅免征額是4000美元,換算成2005年的美元是80000美元。1913年,個稅免征額個人是3000美元,換算成2005年的美元是57000美元(已婚夫婦1913年的免征額是4000美元)。如此高的免征額,將多數人排除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之外。

  中國30年個稅的發展史也是個稅定位的演變史。1980年個人所得稅制建立,主要是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個稅的徵收更多是體現國家主權,它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在多數人的月收入只有幾十元的情況下,1980年個稅免征額定在了800元這一多數人夠不著的水平上。後來,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個稅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受到了重視,個稅已不再是一種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免征額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2000元,但是,應該繳納個稅的人群大大超過了1980年的水平。特別是,1994年之後,個稅逐步成為地方的一個重要稅種。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之後,個人所得稅雖成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但由於實行的是增量分享政策,個人所得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一種重要收入來源的事實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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