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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稀土應專門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08:33:38  


 
  當然,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相對於複雜多變的社會,總是具有一定的滯後性,這種滯後性不僅是法律修改的客觀依據和源動力,偶爾也會成為怠於修法的理由。在資源競爭激烈,稀土資源保護趨於理性之際,建議中國應當盡快完成《礦產資源法》的修改。

  文章指出,鑒於中國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基於中國優勢礦產的國際地位和國內需求,應在修改礦產資源法的同時,以稀土等優勢礦產資源為保護對象制定專門的《優勢礦產資源保障法》。因為,大礦法雖然能夠為優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提供基本規範,但不能就特殊礦產進行較強針對性的全面規制,在保護優勢礦產資源方面仍會有諸多局限。預期依賴行政法規解決優勢礦產管理中具有系統性的特殊問題,倒不如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專門法更經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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