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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賣稀土 稀土就便宜

http://www.CRNTT.com   2010-10-08 10:49:08  


 
  悲劇的不止稀土……

  圖中的紅線是指中國出口貨物相對於進口貨物的價格,可以看出,在整體上,我們必須出口越來越多的東西來換回越來越少的東西。

  ※外國人還想讓我們繼續當冤大頭
 
  管制稀土不違反自由貿易

  中國對稀土的管制,並非針對某個國家,而是要改變以前不合理的稀土貿易體系,讓稀土的價格和使用量回歸到合理的水平。為此,中國實行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產能、國家儲備等,促進稀土行業整合與結構調整,下調出口配額只是其中一環。而且,配額限制只適用於礦石,不適用於成品。事實上,在某種意義上,中國下調出口配額,只是為了反擊西方的技術封鎖,促使外國企業把生產轉移到中國。

  這種管制有國際法依據

  1974年5月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其第四條第5款宣布:“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衛這些資源,每個國家都有權採取適合於自己情況的手段,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其第二章第二條第1款明確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此外,以促進自由貿易為宗旨的世貿組織也有相關章程。即使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為本國經濟社會發展而實施特定貿易措施的權利,《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一般例外”也明文規定,締約方可以為某些特定目的而限制進口或出口,並列舉了10種情況,其中3種尤其值得注意:(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j)在普遍或局部供應短缺的情況下,為獲取或分配產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類措施應符合以下原則:即所有締約方在此類產品的國際供應中有權獲得公平的份額;其中,(b)款是節能環保的注腳,(g)款是集約限產的注腳,(j)款則是出口配額的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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