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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不關進籠子無異於搶劫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09:26:51  


 
  合理補償的標準誰來定?  

  這種對於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天然的不信任,根植於“征用”的權力沒有關進籠子裡。這種權力在籠子外,首先體現在法規的語焉不詳,沒有在法律上給權力套上一個籠子。比如,要防止政府“征用”權力的濫用,必須詳細規定什麼叫“突發事件”,具體實施“征用”應當是那個政府部門,“合理補償”標準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合理”法,有那些程序,由那個部門來認定?而不是僅僅是寥寥數語,更不是將責任推給《民法》、《物權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了事。
 
  地方政府有選擇性適用法律的“潛規則”  

  “征用”的權力沒有關進籠子裡,還體現現實的“潛規則”盛行。法律必須受到執法者真正的重視才具有生命力,而我們的現狀恰恰是“法律不如法規、法規不如政府規章、政府規章不如紅頭文件”。例如,《物權法》與《拆遷條例》存在明顯的衝突,《物權法》規定的徵收、征用主體只能是政府,但《條例》規定的拆遷人卻可以是開發商。
  
  按理說,《物權法》是法律,《條例》是行政法規,《物權法》於2007年頒布,而《條例》於1991年頒布、2001年修正,無論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或者“後法優於前法”來講,都應當執行《物權法》的規定,但是,各級地方政府無一例外地選擇了執行對自己“土地財政”有利的《拆遷條例》。如果不消除地方政府選擇性適用法律的“潛規則”,就算是《草案》、《預案》相當完備了,民眾又怎麼能消除“征用”成為“白用”的疑慮?
 
公正司法審查缺位,拿什麼信任“征用”
 
  暴力流血事件中看不到司法機關主持正義  

  “征用”的權力關進籠子,更需要有公正的司法審查。法律無論如何詳細和完善,總還存在許多需要解釋的地方,顯然,這些解釋權都賦予了政府一方,但誰能保證政府官員在解釋中摻雜私利呢?偏偏是我們目前,在實施征用之時並沒有司法審查的介入,甚至在實施之後,公民也很難獲得司法的救濟。便是公民的訴求進入司法渠道,能否獲得一個公正的審判仍然是一個未知數,因為司法機關的人財物都控制在地方黨政手中,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不太可能與地方黨政發出不同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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