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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偉:消除“誤解”重慶當反思“唱紅”

http://www.CRNTT.com   2011-05-10 09:22:02  


 
  我以為,現代的公共機構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國家和社會,最重要的堅守或許應該是尊重公民等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但重慶方面似乎對這個道理認識還不夠深入。每個公民都是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獨立個體,都有權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做自己的人生規劃和生活規劃。他們在享有憲法保障的權利的同時,有義務接受由自己選舉產生的公共機構依法進行的管理,此外沒有更多義務,除非是基於自由意志承擔的。公民是這樣,黨員、公職人員在其相應的組織內,情形相應地也是如此。

  就拿唱歌來說吧,不論唱紅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過是個人愛好。唱紅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樣,確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導和推動唱紅者的動機也是好的,但為什麼引起“負面評價”,招致“誤解”?根本的問題恐怕就在於:倡導和推行唱紅者將自己理所當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將轄區內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義務接受其教育者;倡導和推行唱紅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懷疑地看成了其轄區內其他所有人都應該接受的興趣和愛好,把自己的價值觀和審美標準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應該接受或採用的價值觀和審美標準。因此,唱紅的倡導和推動者沒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於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沒有注意到其行為與當代社會多元的特性不協調,以及其做法幾乎必然產生壓縮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權利和自由的後果,等等。

  有的人士或許會說,唱紅是黨實行思想領導的一種方式。唱紅儘管確實可以有一些這方面的功能,但對這一形式也不宜像刮風一樣過分強調,好像不唱紅黨的思想領導就實現不了似的。實際情況遠非如此。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不是都沒有特別強調唱紅或搞“講讀傳唱”嗎,那些地方黨的思想領導難道因此就落了空?更何況,貫徹黨的思想領導還必須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協調統一啊,豈能顧此失彼或片面強調一個整體中的三分之一內容! 拿“人民當家作主”來說,它就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民主”或“人民主權”的同義語,與其相對應的另一面就是“有限政府”或“權力受限制的政府”。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任何機構行使的公共權力,其範圍都是受限制的,包括執政黨的重慶市委及其書記。這一點沒有任何含糊其詞的空間。

  在一個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會,公共機構和官員不可以過多地考慮如何給自己任職區域的公民上課,倒是應該更多地考慮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秦始皇搞以吏為師,毛澤東希望做全中國人民的“偉大導師”,都是統治者要教化自己的臣民。對此,當時的人們都絕對不敢說半個不字,只能一輩子被動接受他們的“教育”。但那是封建時代和類似封建時代的個人專制社會,而現今是實行自由、法治和民主憲政的社會,是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所以,今天的各級官吏嚴格地說在法律上對公民等個人並不具有“導師”的地位,不宜仿效舊時代的做法,更無權動用公共財政和公共權力推廣基於個人偏好的對社會全體成員進行教育的內容。

  看來,在走向法治的時代,此前的公共機構和官員的很多習慣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間的一些行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審視,不能簡單因襲。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第13條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後,這一點就變得極其明確了,公職人員如果忽視這一點,將勢必適應不了新的社會歷史條件。在行使公共權力方面,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記住,自己只是一個“有限政府”或“權力受限制的政府”。

  (童之偉,男,1954年生,湖北武漢人,中共黨員,憲法學博士,歷任武漢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商研究雜誌副主編、主編,現為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所所長。童之偉還兼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帶教導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中心兼職教授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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