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撼精神病易,撼公權濫用太難

http://www.CRNTT.com   2011-06-11 09:55:08  


 
  從近年來發生的精神病人涉案看,很多精神病人肇事惹禍之前沒有得到家屬或專門機構的監管,也沒有得到相關救治。一旦肇事惹禍,經公安部門鑒定為精神病人後,才進行保安性強制性入院。

  “與該送治的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相對應的,是不該送治卻被強制入院。”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雪濤在不久前召開的“精神病人強制收治法律制度研究”研討會上發布了一份有關精神病收治分析報告。報告通過對100多個案例、30餘種法律規範,以及300多篇新聞報道的綜合分析,指出了我國精神病收治中的混亂局面。

  “所謂被精神病,是指由於利益衝突等原因,家人或單位將正常人送進精神病院,致使其承受喪失人身自由、接受過度治療的痛苦。”黃雪濤說,這種“該收治不收治、不該收治被收治”的情況,導致了原本稀缺的醫療資源的錯誤配置,同時也加重了公眾的不安全感。

  頻頻發生的精神疾患惡性肇事和“被精神病”事件背後,映射出當前我國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馬力分析認為,首先是防治體系薄弱,專業機構和人員嚴重匱乏。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計,目前全國每1萬人僅有1.04張床位,平均每10萬人中才有1.2名精神科醫師,明顯低於世界平均水平。調查還顯示,僅北京某精神專科醫院,10年間就流失專科醫生112人。

  困惑:法律出台難在哪兒

  消除對精神病患者的歧視至關重要。爭議最大的是“強制性入院患者”

  在馬力看來,精神衛生領域諸多問題的要害在於精神衛生法遲遲未能出台,以至於精神疾病患者的有效救助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她透露,從1985年開始起草至今,歷時26年,精神衛生法至今仍未出來。什麼原因導致這部法律難於出台?

  “首先難在思路的轉變。”馬力說,要建立以精神病患者最終回歸社會、自食其力為宗旨的治療思路,降低精神病患者殘疾率,轉變收治觀念和方式。要打破精神病醫院診療的局限,由專業醫院向綜合醫院轉變,綜合醫院應設置精神衛生科,有利於較輕患者不脫離社會治療。要由專業醫院向社區轉變,重症急性患者在專門醫院僅封閉治療3至5天,清醒後進行開放式鞏固治療,15至30天就可出院,隨後在社區進行康復矯治,參與社區活動,3至6個月就可回歸社會。

  馬力認為,消除對精神病患者的歧視至關重要,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時又是與軀體病人一樣的病人,一定要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從入院、治療、出院到康復等,都需要法律明確對其權利的保障,一定要保證他們的人格尊嚴。改變目前以封閉式治療為主,限制其自由的醫治手段和方式,確保在醫院治療期間,病人有通訊、會客和司法救助等權利,消除“精神病院成為限制正常人身自由”場所的隱患。

  “立法的第二個難點是對非自願的收治和出院環節上。”馬力說,對精神疾病患者收治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自願入院患者,有認知能力,自己決定入院和出院;第二類是保護性強制性入院患者,民法通則規定的“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由單位、近親屬等承擔;第三類是保安性強制性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指肇事惹禍的患者,由公安部門強制收治。

  目前爭議最大的是“強制性入院患者”。據馬力介紹,精神病的發病機理很複雜,目前發現的就有3000多種原因,而現有醫學診斷儀器和方法又比較簡單,很難準確判斷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標靠人為觀察和詢問來判斷,與醫生醫療水平和從醫經驗有關。也就是說,對精神病人的判斷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和法律規定出台,監護人或監護單位或精神病院等相關群體、單位,一旦存在一定的利益關係或利益矛盾時,就可能會使“強制性”精神病患者在收治和出院環節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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