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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擴權,從臨時機構到無所不管

http://www.CRNTT.com   2012-08-23 11:18:51  


 
  廣州城管的執法權限12年內增長近4倍,處罰項目從64項暴漲到232項

  2011年10月實施的新《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將29項新執法職能劃歸城管部門,城管的行政處罰權達232項,涵括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水務管理、建設工程管理、人民防空、白雲山風景名勝區保護、養犬管理等12個方面。而依照1999年的舊細則,廣州城管的執法權限只有64項,12年間翻了近兩番。

  北京市從2002年到2008年,城管處罰權由8個領域擴充到13個,其中4個領域獨立承擔

  在城管工作的具體貫徹中,儘管各地細規不一,但總趨勢卻是權限不斷擴充。以北京市為例,在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文件)通知後,北京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決定》(京政發[2002]24號),規定其執法範圍包括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8個方面。

  到2004年,北京市下發《關於進一步擴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處罰權的通知》(京政發[2004]3號),又擴展了兩項處罰權:一是對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含旅遊客運汽車)、小公共汽車和人力三輪車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二是對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2007年,北京市再出規定,《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該《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將城管處罰權限法定為13個領域,其中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事業和城市節水四個領域的處罰權由城管獨立承擔,剩下的處罰權則由城管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分擔。

  ■ 罰得越來越狠

  賦予城管的權力只限於扣押登記,但不經法院批准沒收財物、強拆房屋城管都幹了

  2002年中央編辦出台《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執法模式在全國得到推廣,相應的城市管理部門建立起來,流動商販目前就主要由這些部門管理。《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賦予城管的權力只是扣押的權力,這只限於登記保存,但很多地方的城管都在沒收財物,而且根本不向法院申請執行。

  而整治違法建築,事實上也不必通過賦予城管現場查封權來進行。從行政管理角度來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對違法、違章建築處罰的部門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在司法強拆過程中,查封或者強拆理應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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