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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擴權,從臨時機構到無所不管

http://www.CRNTT.com   2012-08-23 11:18:51  


 
  引起軒然大波的“釣魚執法”事件中的核心就是行政執法的程序性問題。2009年10月14日,浦東新區發生了原南匯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在查處一起涉嫌非法營運的案件中,對駕駛員孫中界非正常執法取證的事件。事件發生之後調查發現,該案件中在上海閘航路上搭載的男子陳某某並非普通乘客,在當天整治非法營運的行動前,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一名負責人就將執法的時間和地點,通過另一名社會人員蔣某某告知了陳某某。當晚8時許,在閘航路185號附近,原南匯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將陳某某搭乘的由孫中界駕駛的面包車截住,並以涉嫌非法營運的名義暫扣了該車,孫中界當晚回去後,自斷手指以表清白。後經核實,“鈎住”孫中界的陳某某是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一名“鈎子”,而告知執法情況的蔣某某則是其“鈎頭”,顯然本案中的孫中界就是他們要釣的“魚”了。

  ■ 腐敗越來越重

  城管作為“地方部隊”缺乏中央財政支持,有“亂收費、亂罰款”彌補經費缺口衝動

  城管“在中央無部委、省裡無廳局”,純屬“地方部隊”。正是由於城管在國家層面還沒有一個獨立機構當家做主,只能依靠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央編辦兩部門推進,使得各地的城管歸屬也非常混亂,至少就有八種模式:有的掛靠在建設局(如河南省濟源市),有的掛靠在規劃局(如廣東省清遠市);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執法局,但掛在建設局(如山東省青島市)等等,情況十分複雜。

  由於缺乏上級對口執法機關,城管在自身設置和行政執法中都缺少嚴格規範的監督制約:根據有關法律,省一級政府的廳、局等部門的設立,必須由本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然而很多地方城管局成立並未經過這一程序。城管的體制不順、編制不明確,直接影響到經費的來源。按照國家相關立法,行政執法實行“收支兩條線”,其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行政支出由財政全額撥付,但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及領導重視程度的差別,一些地方城管行政執法的經費往往得不到保障,日常工作難以開展,一些地方的城管為了生存,維持正常運作,不惜以費代罰、創收補費、罰沒提成等“亂收費、亂罰款”來彌補經費缺口。

  “高官貪大頭,小官貪小頭”,廣州城管委成立3年27人涉腐敗,涉賄金額近千萬元

  廣州市城管委成立以來,該系統“落馬”或受處分的27人中,上至市城管委副主任,下至街道城管執法隊員。級別最高的是廣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張建國,此外,區城管局局長4人,區城管局調研員1人,區城管局科長、主任2人,街道執法中隊長、教導員10人,區城管局科員(主任科員)2人,其餘7人的身份、職位尚未披露。全市12區市中,越秀、天河、海珠、荔灣、黃埔、白雲、花都、番禺8個區城管系統皆有犯案。據部分已公開案情統計,這些“落馬”人員涉及收受財物金額超過955萬元。

  “高官貪大頭,小官貪小頭”在城管系列腐敗案中體現得尤為突出。其中,廣州市城管委原副主任張建國因插手環衛設備採購和保潔招標,涉嫌收受賄賂人民幣300多萬元,數額居眾人之首。白雲區嘉禾街執法中隊中隊長伍金友用查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當地違建人員贈送的錢款5萬元,在因違建牽出的受賄案中,算是數額最小的。其中也有1/3人數因失職、瀆職被處分,沒有查出受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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