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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均有責任維護東海與南海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2-10-06 00:47:03  


 
  但是1950年6月25號韓戰爆發,杜魯門政府在6月27號宣佈第七艦隊協防台灣,並且說台灣的地位,要等到周邊情勢安定,以及盟國跟聯合國的處理之後,才能決定。1951年的對日舊金山和約,台灣跟大陸都沒有受邀參加,由於美國不希望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把台灣的地位說得太清楚,希望為整個太平洋防共陣線留一點空間,因此日本只說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但是沒有明文說給誰,造成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說”的說法。到了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簽署,日本當然不願意做出比舊金山和約更多的承諾。

  即使如此,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簽和約,放棄包括台灣在內的領土主權,簽約的地方就在台北市。根據國際法上的領土“保持佔有主義”,台灣應該是給“中華民國”沒有問題。因此,在國際法上來講,釣魚台既然是台灣的屬島,當然應該是隨著戰後日本放棄的領土一起回歸“中華民國”。但實際的情形卻非如此。

  二次大戰後,羅斯福跟史達林想把琉球交給中國,但是“中華民國”政府覺得琉球當年是日本佔領的,所以希望琉球獨立。結果是先由美軍先託管,以後再說。美軍託管琉球時發佈的第一號命令,就是劃出託管區,而公佈的託管區經緯度地圖包含釣魚台列嶼,但是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卻沒有反應。為何會如此?有“立委”質詢過後來的“外交部”政務次長沈劍虹先生,他說是為了區域的安全,所以沒有表示意見。

  那麼爭議從何而來呢?1968年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在中國東海及黃海探勘,發現釣魚台周圍海域可能蘊藏大量石油,這個消息出來之後各方都非常震驚,“中華民國”政府很快的就跟美國的一些石油公司簽約合作探勘。1970年8月,日本外相在“國會”答詢的時候,表示這是日本的領土,並向台北抗議,爭端遂起,美國、中共與琉球均因此涉入。

  到了1971年的時候,美國人突然提出一個理論,說日本對琉球還有“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此一理論為美國人首創,以前沒有人聽過,也沒有任何聯合國的託管國提出過。美國決定要把琉球群島歸還給日本是佐藤榮作政府非常重要的政績。而且日本拿回了琉球,當然也因此取得釣魚台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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