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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平福發帖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案撤訴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18 17:37:09 |
相關鏈接:關於陳平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一審辯護詞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律師何輝新 尊敬的合議庭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陳平福之委托和甘肅榮慶律師事務所之指派,擔任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人陳平福的辯護人。我們將忠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依法維護陳平福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托後,我查閱、複制(拍照)了檢察院移送法院的證據材料,剛剛又參與了法庭調查和庭審質證活動,使我們進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實情況。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本人將以一名執業律師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特別聲明:以下辯護意見只是根據本案事實,提出法律上的評價,不涉及政治上的評價,不代表辯護律師的政治主張。辯護律師的發言,無任何危害國家安全之目的、動機、故意,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權) 辯護人認為: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公訴機關”)蘭檢公訴一訴[2012]120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平福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完全不能成立。辯護人完全不能同意對陳平福的罪名指控,該指控缺乏犯罪的構成要件,陳平福是無罪的,應該立即解除強制措施,宣告無罪。 79年前,章士釗為陳獨秀危害民國案辯護詞中說,“以言論反對,或攻擊政府,無論何國,均不為罪”。如果說以言論攻擊機關和人物就是危及國家安全,“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政府不等於國家,民國的主權在民,複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於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的,只有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於刑"。”79年過去了,這個辯護詞也可以用在陳平福身上。 今天,79年後的辯護人認為:政府不等於國家,執政黨不等於國家政權。以言論批評、甚至抨擊、反對執政黨、政府的行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陳平福有試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指控一個有嚴重的心臟病患者,一個年齡55歲,白發蒼蒼看起來近60歲的,恢復第一屆高考的大學本科生,一個下崗失業的文弱書生,試圖以言論來顛覆一個擁有幾百萬軍隊和警察,擁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強國的國家政權,顯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論常識辯 第一,國家政權決不會通過言論煽動,進而被顛覆;陳平福涉嫌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國家政權,從母語來看,有國家和政權兩個並列詞構成。 第三, 1、【國家】 國家是什麼?自國家出現後,便逐漸產生了關於國家的理論和學說。古今中外各個時期許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間接地對國家問題作過論述,而且國家理論始終處於發展之中。我們的國家有五千多年的歷史,期間歷經多次改朝換代,江山易主,外國人都把我們所處的這個時空、地域稱為“中國”,英文名叫“china”。辯護人認為,國家是由一定領域(領土、領空、領海)、人民、主權組成。通過言論,如何煽動顛覆?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2、【政權】政權是什麼?政權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領域是指一個國家的政體的統治體制,政權是統治一個國家的權力。這個統治權是由國家機構代為行使,國家政權機構包括國家機關組織本身及擔任國家機關的政務官員和事務官員。這個統治權,在中國封建皇朝,權力屬於皇帝,所以稱之為家天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濱,莫非皇臣。"在中國民國時期,統治權屬於中國國民黨,所以稱為“黨國”。在當下,根據《憲法》,這個統治權力屬於人民,所以我們的國家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3、【國家政權】基於以上,國家和政權是分開的,合併起來,國家政權就是由一定領域(領土、領空、領海)、人民、軍隊、國家機構、主權組成的混合物。因此說要通過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個混合物,無異是痴人做夢,絕無可能。 國家政權從政府、政治和外交領域是指一個國家的權力歸屬和行使。根據當下中國《憲法》之規定,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政權機構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力,國家政權機構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們本身就產生、擁有的這個政治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四部憲法把公民權利和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之前,就是這個道理,這叫憲法制定過程中的邏輯自我證成。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政權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來行使公共智能的機構,只是公民權力的受托者。其關係猶如委托人和律師的關係。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師。人民也可以隨時更換國家機構和執政者,這就是通過選票的方式。按照憲法之規定和外交部對外所稱,中國是民主國家,國家機構都是選舉產生。 孫中山先生恒言,天下為公,唯德與能。就辯護人淺陋的所學所知:無論中國共產黨的任何領袖,俱無共產黨永久執拿政權之表示。憲法中說:“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如何發展,我們不得而知。 因此,無論是意圖煽動顛覆人民對國家的主權,還是煽動顛覆國家機構,唯一的路徑就是違背人民的意願,使用暴力征服人民,從而變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獨裁,將人民從主權者的地位變成被統治者。而通過發表一些所謂的“詆毀、污蔑”等言論,通過言論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是絕不可能的。 4、【顛覆】"顛覆"即傾覆,掀翻,亦即採用強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類強行改變某施力對象時空位置之做法。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無法完成傾覆,掀翻的。“顛覆”後來引申為“滅亡”。煽動,指叢恿、鼓動人做壞事。面對擁有數百萬軍隊的國家政權,文字是無法完成傾覆,掀翻,乃至滅亡的。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 5、【結論】因此,不僅理論上無法顛覆國家政權,而且行為上也不能顛覆,更不能從言論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陳平福一介書生,被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一人對13億人,以一介書生對抗數百萬雄兵的核國家政權,顯然是天方夜譚。公訴人可以說,本罪是行為犯,不論結果,那麼,《憲法》35條規定的公民有言論自由的規定,情何以堪!這個問題,辯護人在後面會專門論述。 以上是辯護人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之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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