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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一中框架與兩岸政治關係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00:13:55 |
張亞中:結語 今天各位談的都非常精采,包括李建榮董事長鼓勵雙方對話,並提出“再統一”的術語。西德在談到國家未來方向時,用的即是“再統一”(reunification,德文:Wiedervereinigung),其概念表示大家不是兩個分離的國家走向新統一,而是重新再統一,也就是“復歸統一”)。如李建榮董事長所言,就兩岸關係而言,它是非常好的術語,這即隱含了對未來兩岸關係安排的核心概念。 其次,就國際空間之問題,誠如今年一月在由兩岸退休大使為主要參與者的“夏合會”中台灣方面所提,所謂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對於台灣來講,應包括三個東西,除了中共十八大所談的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以外,台灣更在乎的是國際共同參與。 我認為,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有三個方面,一、兩岸和平協議,二、軍事互信,三、國際共同參與。此三項完整即構成合情合理政治安排的三個類別。至於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之內涵,剛剛提出兩個條件,第一、依“憲法”走向統一的目標。其次,符合現在的法理現狀。何謂現在的法理現狀,我曾與邵老師交換意見,並分享國際法的心得。主權和“憲法”是兩個不同作用的概念,主權是對外,在國際上面對其他國家,我們講主權,可是面對自己內部時,講的是“憲法”。“憲法”是對內治權的根本大法,是治權的最高位階法律。主權即所有權之概念,如財產權;治權是管理權之概念。 因此就目前的兩岸法理現狀而言,第一、在主權方面,兩岸對於主權的宣示均包括對方,因此,兩岸在主權宣示上是重疊的,馬英九說主權互不承認,表達上不夠精確,而民進黨希望互相承認對方主權,這兩種講法都違反現狀。真正的法理現狀表述應該是兩岸的主權宣示都包括對方,而且兩岸的“憲法”均不容許分裂。第二、在治權方面,兩岸目前治權的法源均來自於彼此的“憲法”。一個好的框架,就是應該符合上述兩點現狀的組合。 兩岸和平協議本身就是一個框架。如果兩岸能夠相互接受對方行使治權所依據的“憲法”為一“憲法”性的文件,雙方接受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並相互接受彼此的治權,那麼這個具有約束兩岸的“兩岸和平協議”本身即成為了一份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成為第三份“憲法”性的文件,“一中三憲”的框架就可以形成。將來所簽訂的軍事互信協議、國際共同參與協議或一些超越ECFA等治權協議,都在一組第三憲的框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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