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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入罪的十大理由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41 |
性賄賂,通常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婚姻之外,非法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務,然後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即一方以權謀色、另一方以色牟利的權色交易。多年以來,是否應將這種行為納入刑法的治罪範圍,一直存在爭議。近來,備受矚目的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案、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案,再次使性賄賂入罪的問題引發輿論波瀾。法律到底如何界定賄賂的範圍,值得深思。 真理越辯越明,十多年來的爭論已經讓性賄賂入罪的種種利與弊都暴露出來。而比較鑒別之後,我認為,性賄賂入罪的理由已經十分充足。 其一,性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 根據刑事立法原理,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主要是因為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性賄賂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權力腐敗形式。收受賄賂主要是職務犯罪,其本質上就是“出賣公權,獲取私利”,是一種侵犯職務的廉潔性、職務的不可收買性的犯罪。憑借權力為提供性賄賂者牟取利益,同樣是一種以權謀私行為,只是私利不在於錢物,而是追求性的刺激,收獲性生活的感官享受。這種感官刺激和享受正好能滿足一些官員對精神利益的追求。 實踐證明,“性賄賂”已屢屢成為重大腐敗事件的組成部分,對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構成了越來越嚴重的破壞。所謂“飽暖思淫欲”,“權力是最好的春藥”,都說明性賄賂在當代社會更是有機可乘,其社會危害性充分反映出犯罪之惡,必須運用刑法加以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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