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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入罪的十大理由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41  


 
  其五,性賄賂入罪符合國際反腐敗的總體趨勢,一些國家的立法可資借鑒。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賄賂界定為“不正當好處”,為打擊賄賂犯罪提供了擴大解釋依據。其他一些發達國家也有“性賄賂入罪”的範例。日本、德國的刑法均認為賄賂是指能夠滿足人的需要的一切“利益”,日本更是不斷有懲治性賄賂的案例。即使一些歐洲國家對“性賄賂”定罪量刑的案件很少,但“性賄賂入罪”的立法仍然起到了有效的威懾作用。英美刑法通常也對賄賂作包括財物、服務以及其他利益的廣義解釋。

  這些國家的廣義理解,也是經過長期司法實踐確認的,就像當初德、日等國把電和煤氣等能源認為是盜竊的對象,也經歷了一個爭論的過程一樣。不能因為上述不同國家適用打擊性賄賂犯罪的罪名或者方式有不同,就認為性賄賂在國外沒有規定。

  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價值和利益的理解也不能再局限於物質性財富。在利用大量非物質性利益實行賄賂的今天,如果仍然因循守舊,置賄賂犯罪的新形式、新特點於不顧,將非物質性利益排除出賄賂的範圍,勢必減弱我國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執行力度。

  其六,性賄賂入罪,可以彌補我國反腐機制和社會價值理念的不足。

  美國雖然承認性賄賂犯罪,但有關性賄賂的判例並不多見,這是有其特有原因的。美國國會曾分別在1966年和1976年通過了著名的《信息披露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賦予全體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權和政府官員最小程度的隱私權,使官員的行為隨時隨處處於媒體和民眾的嚴密監督之下。所以,即使法律來不及追究性賄賂,官員卻會因性醜聞被暴露而引咎辭職,這就促使美國的官員極力控制自己的不軌行為,這樣反過來大大減少了刑法介入的機會。

  我國的情況卻大為不同。我們一直強調通過道德、黨紀、政紀譴責處理性賄賂。情人成為一些官員生活的調味品,官員的性醜聞在他們出“大事”之前,往往不是問題。在官場中,純粹因性醜聞主動辭職的官員極其罕見,性賄賂儼然只是一些官員東窗事發後的副產品。這樣的現狀更加凸顯性賄賂入罪的必要性。

  其七,我國相關政策和司法實踐,為性賄賂入罪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礎。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特定關係人”和“情婦(夫)”的概念。情婦進入受賄罪的司法解釋,增加了法律對政府官員私德的關注,使性賄賂開始接近刑法的視野。

  同年11月,公安部消防局發出通知,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其中第三條是:“嚴禁在部隊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和財物分配中收受賄賂。”依據《四個嚴禁》所附的專門解釋,“收受賄賂”的行為包括“獲得安排子女升學,幫助本人或他人就業、調動工作、晉職晉級,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

  從司法實踐來看,官員享用商人購買的性服務,尚難以認定受賄罪。例如,在此次劉志軍案件中,有人為其出資安排多名女性嫖宿,就不在檢察機關公訴之列。但如果官員接受嫖資享受性服務,則可認定為受賄罪,2007年浙江麗水檢察院曾將嫖娼費用計入一起案件的受賄金額。一是直接享受對方購買的性服務,一是接受金錢然後購買性服務,二者本無實質差異,但前一種行為不被司法機關判定為受賄,後一種卻被判定為受賄,相關法律漏洞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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